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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位老师:

根据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规定,我校科研收入属于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范围。2013年12月我校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收取科研收入时,须开具《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给科研收入开具发票和会计核算带来较大的变化,现将我校开具增值税发票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具《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说明

1、《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收入。

2、开具《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须提供对方单位名称及税号。

二、开具《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说明

1、《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付款单位可以凭该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抵扣。

2、开票时须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一般纳税人条章)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对方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

(5)对方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税费结算

开具《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交纳税款的,在开票时财务部门将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1、已到款开具发票时,所产生的税费直接在项目经费中扣除。

2、预借发票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在已有项目中预借发票,并且项目中有足够的经费余额,可直接在该项目中办理税费的借款手续;

(2)如预借发票的项目是新项目或项目中没有足够的余额,项目负责人应指定在其名下的其他横向科研项目中办理税费的借款手续;

(3)如项目负责人没有其他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用现金预交。

待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请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税费借款的销账手续。

3、如果科研项目符合国家相关减免税政策的,可向科技处申报,统一到昆明市科技局办理合同认定。根据税务局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享受增值税即附加减免政策。

4、相关税金及费用的计算

科研收入增值税率为6%,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增值税款的12%。(已办理税收减免的,按照规定给予税收减免。)

(1)增值税=发票金额÷(1+6%)×6%

(2)增值税附加=增值税额×12%

(3)企业所得税率:2.5%。(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项目已在科技部门办理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符合减免政策的,给予相应的减免。)

5、进项抵扣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科研项目,可以用以后取得的相关进项税发票来抵扣销项税额,减轻该项目的税负。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发票处理要求:

(1)报销时没有进行认证或没有通过认证(财务处通过认证系统联网认证)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不得申报抵扣。

(2)增值税进项发票要求从开票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请老师取得发票后尽快到财务处报账。

(3)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票面整洁、清晰,如有褶皱或揉搓、盖章位置不对、在票面上签名和签字等,使得票面不清晰,从而造成无法认证而不得抵扣。

(4)增值税进项发票一定要保证票面上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购货方税号、销货方税号、不含税总金额、总税额、密文,八项内容字迹清楚,没有划痕。

(5)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可认证一次,如不同月份认证超过两次以上,一经发现即为重复认证,不得抵扣。

(6)认证后,如果属于“无法认证”、“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可退回销货方,并由销货方重开,其余情况都为不得抵扣。

(7)增值税进项发票要求当月认证发票,当月抵扣。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需注意事项:

1、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专用发票为上税发票,付款单位可以进行抵扣,开票前请联系付款单位确定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2)开具过专用发票的合同项目可以用以后取得的相关进项税发票来抵扣销项税额,减轻税负。

2、增值税普通发票

(1)普通发票既可以开具上税发票(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也可以开具免税发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2)开具普通免税发票(零税率)需提供合同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科研收入增值税税率如下:

科研项目类型

专用发票税率

普通发票税率

减免税备注

技术开发

6%

0%

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技术转让

6%

0%

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技术服务

6%

6%

技术咨询

6%

6%

特此通知

财务处、科技处

20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