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昆理工大校字〔2015〕59号 签发人:王 华 |

|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高端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高端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理工大学
2015年5月22日?xml:namespace>
昆明理工大学高端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成果是高等学校科技水平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为贯彻全面建设特色鲜明研究型高水平大学的精神,发挥高端科技成果对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所指高端科技成果包括:获奖成果、科技论文、科技项目、科技平台、科技团队等涉及科技工作的相关方面。
第三条 奖金由学校专项预算经费安排。
第二章 获奖成果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奖励办公室认定,并具有向国家奖励办推荐奖励资格的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按表1、表2、表3、表4所设定的奖励范围和比例给予奖励。获奖成果按昆明理工大学单位排名及第一完成人个人排名实际情况,按比例进行奖励。
表1 自然科学奖励的范围和奖金
奖励范围 | 奖金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300万元 |
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 | 200万元 |
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 100万元 |
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 50万元 |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 50万元 |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 | 20万元 |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 12万元 |
表2 社会科学奖励的范围和奖金
奖励范围 | 奖 金 |
专著 | 研究报告 | 论文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 | 20万元 | 12万元 | 8万元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 | 12万元 | 8万元 | 5万元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 | 8万元 | 5万元 | 3万元 |
省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 | 5万元 | 3万元 | 2万元 |
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和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昆明理工大学单位排名和个人排名前三的,按表3比例给予奖励;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昆明理工大学单位排名或个人排名第四(含第四)至第十(含第十)的,按10%给予奖励,其余有效名次按5%给予奖励;获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昆明理工大学单位排名或个人排名第四(含第四名)至第八(含第八名)的,按10%给予奖励,其余有效名次按5%给予奖励。个人排名仅指昆明理工大学第一完成人。
表3 国家特等奖和一等奖奖金比例
单位排名 个人排名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一 | 100% | 90% | 80% |
第二 | 90% | 80% | 60% |
第三 | 80% | 70% | 50% |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二、三等奖和省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昆明理工大学单位排名和个人排名前三的,按表4比例给予奖励,昆明理工大学单位排名或个人排名第四(含第四)以后的,不予奖励。
表4 其它等级奖励奖金比例
单位排名 个人排名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一 | 100% | 70% | 50% |
第二 | 80% | 50% | 30% |
第三 | 60% | 25% | 15% |
第三章 科技论文
第五条 奖励论文归属必须是以昆明理工大学为第一检索单位,每篇论文只奖励一次。同一篇论文被不同检索系统重复收录时,以最高档奖励计。
第六条 全文发表于《Nature》、《Science》、《Cell》等国际顶级期刊每篇奖励60万元;全文发表于SCI I区的《Nature》、《Science》或《Cell》等国际顶级期刊子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进入ESI高影响力TOP1%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论文被SCI(核心版)收录,I区每篇奖励5万元、II区每篇奖励2万元,分区办法按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制定的分区办法执行;SSCI、A&HCI收录的,每篇奖励2万元。
第四章 科技项目
第八条 奖励的科技项目必须以昆明理工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973项目、国家社科重大招标项目,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和国家级重大专项项目,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奖励30万元。
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立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国家973项目一级课题(由科技部批准立项)、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国家863计划一级课题(由科技部批准立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一级课题(由科技部批准立项),国家级重大专项子课题(由项目下达单位批准立项),到校实际经费超过100万元,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973前期研究专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奖励2万元。
第五章 科技平台及团队
第十五条 奖励的平台、团队必须以昆明理工大学为第一依托单位。
第十六条 获批准立项的国家实验室奖励200万元、国家重点实验室奖励100万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30万元; 省部共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平台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获教育部认定的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奖励30万元;获云南省认定的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奖励5万元。
第十八条 获批准立项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5万元;省部级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平台奖励 3万元。
第十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奖励50万元;教育部创新团队奖励20万元;科技部创新团队奖励20万元; 省级创新团队奖励5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以上所有获奖人员,除国家有规定可以免税的以外,其获奖后个人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奖励的组织与实施由科技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