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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高端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理工大校字201559      签发人: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高端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高端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理工大学

2015522

 

 

昆明理工大学高端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科技成果是高等学校科技水平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为贯彻全面建设特色鲜明研究型高水平大学的精神,发挥高端科技成果对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所指高端科技成果包括:获奖成果、科技论文、科技项目、科技平台、科技团队等涉及科技工作的相关方面。

第三条  奖金由学校专项预算经费安排。

第二章  获奖成果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奖励办公室认定,并具有向国家奖励办推荐奖励资格的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按表1、表2、表3、表4所设定的奖励范围和比例给予奖励。获奖成果按昆明理工大学单位排名及第一完成人个人排名实际情况,按比例进行奖励。

自然科学奖励的范围和奖金

奖励范围

奖金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300万元

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

200万元

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100万元

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50万元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50万元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

20万元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12万元

社会科学奖励的范围和奖金

奖励范围

     

专著

研究报告

论文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

20万元

12万元

8万元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

12万元

8万元

5万元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

8万元

5万元

3万元

省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

5万元

3万元

2万元

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和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昆明理工大学单位排名和个人排名前三的,按表3比例给予奖励;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昆明理工大学单位排名或个人排名第四(含第四)至第十(含第十)的,按10%给予奖励,其余有效名次按5%给予奖励;获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昆明理工大学单位排名或个人排名第四(含第四名)至第八(含第八名)的,按10%给予奖励,其余有效名次按5%给予奖励。个人排名仅指昆明理工大学第一完成人。

3   国家特等奖和一等奖奖金比例

单位排名

个人排名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一

100%

90%

80%

第二

90%

80%

60%

第三

80%

70%

50%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二、三等奖和省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昆明理工大学单位排名和个人排名前三的,按表4比例给予奖励,昆明理工大学单位排名或个人排名第四(含第四)以后的,不予奖励。

4   其它等级奖励奖金比例

     单位排名

个人排名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一

100%

70%

50%

第二

80%

50%

30%

第三

60%

25%

15%

第三章  科技论文

第五条  奖励论文归属必须是以昆明理工大学为第一检索单位,每篇论文只奖励一次。同一篇论文被不同检索系统重复收录时,以最高档奖励计。

第六条  全文发表于《Nature》、《Science》、《Cell》等国际顶级期刊每篇奖励60万元;全文发表于SCI I区的《Nature》、《Science》或《Cell》等国际顶级期刊子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进入ESI高影响力TOP1%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论文被SCI(核心版)收录,I区每篇奖励5万元、II区每篇奖励2万元,分区办法按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制定的分区办法执行;SSCIAHCI收录的,每篇奖励2万元。

第四章  科技项目

第八条   奖励的科技项目必须以昆明理工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973项目、国家社科重大招标项目,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和国家级重大专项项目,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奖励30万元。

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立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国家973项目一级课题(由科技部批准立项)、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国家863计划一级课题(由科技部批准立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一级课题(由科技部批准立项),国家级重大专项子课题(由项目下达单位批准立项),到校实际经费超过100万元,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973前期研究专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奖励2万元。

第五章  科技平台及团队

第十五条  奖励的平台、团队必须以昆明理工大学为第一依托单位。

第十六条  获批准立项的国家实验室奖励200万元、国家重点实验室奖励100万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30万元; 省部共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平台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获教育部认定的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奖励30万元;获云南省认定的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奖励5万元。

第十八条  获批准立项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5万元;省部级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平台奖励 3万元。

第十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奖励50万元;教育部创新团队奖励20万元;科技部创新团队奖励20万元; 省级创新团队奖励5万元。

第六章   

第二十条  以上所有获奖人员,除国家有规定可以免税的以外,其获奖后个人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奖励的组织与实施由科技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2015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