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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基础设施修缮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理工大校字201593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基础设施修缮

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基础设施修缮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理工大学

               2015826

昆明理工大学房屋建筑

及其附属设施、基础设施 修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修缮工作管理,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果,确保修缮工程质量,有效维护学校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基础设施(以下简称“房屋、设施”),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修缮工作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修缮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区域划分

 

第二条  基建处统筹负责学校的基建、修缮管理工作,学校各类公有房屋、设施的修缮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基建处负责管理、组织实施;但根据学校目前部门(学院)设置和多校区办学的实际,学校还赋予城市学院、后勤保障处、学生社区教育管理中心等部门和学院具有一定的修缮管理职能,实行分类、分部门、分片(校区)管理。

学校基建处以及学校赋予有修缮管理职能的其它部门(以下简称“修缮管理部门”),设置负责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的机构,配备专职专业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修缮相关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各校区、各类公有房屋、设施的修缮工程项目的区域划分与修缮管理部门职责分工,见附件1及附件1-1

不需要预埋基础、不固定附着在建(构)筑物、基础设施上的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维修、更换、更新、报废,由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负责。需要预埋基础、需要固定附着在建(构)筑物、基础设施上的,由实验室管理处和(或)使用(管理)部门或学院(以下简称“使用管理部门”)提出,商基建处等修缮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章  修缮工程项目与日常运行巡检、管养维护、

清掏、疏通、保通、保洁等工作的区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修缮工程项目指学校的各类公有房屋、设施竣工交付使用且保修期届满所涉及的装修、装饰、翻新、改造、加固、加装、维修、更换、更新、新增、拆除等工作。

不涉及房屋建筑基础及主体结构质量和安全、不因施工(装修或安装)质量和安全因素而影响房屋设施使用功能及观感、不改变房屋建筑外立面效果、不改变给排水和供配电方式、不改变消防和网络(通讯)设施的日常运行巡检、管养维护、清掏、疏通、保通、保洁等工作,类似于物业管理服务,由该房屋、设施的使用管理部门自身,或者由他们和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学校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第五条  属学校公有、共用的房屋、设施的物业管理服务办法,由学校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另行拟定。

第六条  对“房改”后的教工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及住宅区内的住户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巡检、管护、清掏、疏通、保通、保洁等工作及修缮管理,暂由后勤保障处、城市学院分别校区负责;对尚未参与房改(或未售出、在出租)的学校公有住宅的巡检、管护、清掏、疏通、保通、保洁等工作 及修缮管理,暂由资产管理处商后勤保障处和基建处分别负责。学校将视有关政策和物业管理服务改革进程另拟实施办法。

 

第四章  适用范围和修缮原则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校区内的以下项目:

1)新建且已竣工验收并交付部门或学院使用(管理)、且保修期已满(应办理过《保修回访意见书》)的各类房屋、设施涉及的修缮工程项目;

2)虽在保修期内,但属于新增加的、不在原承建单位保修范围的装修、改造、加装、新增等工程项目;

3)虽在保修期内,但因明显使用不当或者因第三方(非施工承包单位)责任、人为损毁而造成的缺陷修复和维修工程;

4)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的恢复、修复和加固工程;

5)根据新的校园发展建设规划需要,或为消除安全隐患而实施的拆除工程。

第八条  各类房屋、设施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缺陷导致的维修,由基建、修缮管理部门督促原承建单位、原维修单位负责。

第九条  无论是否在保修期内,明显因使用(管理)不当或人为原因导致的维修,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责成责任部门(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到财务处缴付一定的维修费用。责任部门(责任人)缴费后,基建、修缮管理部门方予安排。

第十条  在安排修缮项目及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教学科研、实验实训、生活办公、管理服务实际需要和校园建设发展总体规划,遵循计划、经济和适用的原则,注重安全、节能、环保,兼顾美观。

 

第五章   立项报批与经费落实

 

第十一条  修缮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制。

使用管理部门,在每年的第四季度需按单体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或某一区域基础设施来向修缮管理部门提出次年内计划维修、改造的且费用估算金额较大(一般指估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并提出修缮经费的来源意见(详附件2)。修缮管理部门会同使用管理部门做出费用估算后,汇总送财务处编制年度修缮经费预算并报学校审批,作为计划内修缮改造项目。

学校在编制、审批当年度修缮经费预算时,还应包括适当的机动修缮经费、零星修缮经费,以满足计划外修缮改造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十二条  城市学院、后勤保障处、学生社区教育管理中心、科技产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二级财务部门也要适当安排用于房屋、设施的日常运行巡检、管养维护、清掏、疏通、保通、保洁等类似于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费和相应配套的修缮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所有未列入(或未明确列入)当年度修缮经费预算的修缮工程项目,视为计划外修缮改造项目,无论资金来源渠道如何,即无论使用学校经费,还是使用管理部门(或学院)自筹经费,均须按以下程序进行立项报批并落实经费来源(学校对城市学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于费用估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使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修缮管理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提出修缮立项和经费来源建议,由该使用管理部门牵头,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立项,并落实经费来源。

(二)对于费用估算在1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使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修缮管理部门在年度机动修缮经费和零星修缮经费计划的范围内综合平衡、合理安排,但费用估算在5万以上、10万以下的,还需向分管该修缮管理部门的校领导报批(或备案)。

(三)各部门(学院)自筹经费(含科研实验经费或其它经费,如捐赠资金、经费结余等,以下同)用于实验室、车间、工作室等场所维修、翻新、改造等工程的,在实施前,须纳入科技处(或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审批、基建处统一管理、审计处统一审计、财务处统一支付,避免各自为政、经费开支失控现象的发生。

(四)临时性、突发性的应急抢修(抢险)项目,使用管理部门可以口头提出或者电话报修,修缮管理部门可以边实施、边督促使用管理部门按前述规定补办书面申报,以完善相应程序。所需经费从年度机动修缮经费和零星修缮经费计划中列支,也可由学校另行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五)有关立项报批与经费落实,详见附件3:修缮(改造)项目管理流程简图。

 

第六章  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确定

 

第十四条  修缮管理部门遵照《昆明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对于费用估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主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修缮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费用估算在5万元及以上、但不足10万元的项目,经分管该修缮管理部门的校领导审批或备案,修缮管理部门可以安排按照第十六条规定选定的零星修缮项目实施单位实施,或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市场考察、询价比选甚至直接委托、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具相应资质的其它单位实施。

第十六条  费用估算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视作零星基建或修缮工程项目(含零星新建、增改工程项目,以下同)。原则上,某一校区(片区)、某一时段内的这些项目的实施单位(包括零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测绘等,以下同)的选择,基建处(城市学院)在通过招标、竞谈之后,报校长办公会认可、确定。费用估算在5万元以下的某一单个项目,若采取市场考察、询价比选甚至直接委托、直接发包的,修缮管理部门提出新的另外的实施单位名单后,需报分管该修缮管理部门的校领导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赋予有修缮管理职能的其它部门,宜商基建处统一组织招标(以实现招标条件统一、合同条款统一、结算办法统一、付款方式统一)。组织招标时,需要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的,应从基建处(城市学院)通过招标选定的招标代理公司库中选择并委托招标。

 

第七章  修缮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管理部门提出修缮改造项目申请,修缮管理部门会同其提出修缮要求、施工方案或设计意图、构想,并配备专职(专业)人员负责估算、预算编审工作;审计处负责结算审核、审定工作。

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资料,修缮管理部门也可以组织初审,再提交审计处组织复审,以利控制造价。

修缮管理部门通过自身估算,对估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要通过招标(竞谈)选定实施单位时,应提交审计处就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或预算综合报价)的项目组织拦标价(限价)的编制、审核,以作为控制投标报价(竞价)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于费用估算或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改造工程,或者较专业、较复杂的修缮工程项目,经分管修缮管理部门的校领导同意,可以委托设计单位设计、监理单位监理。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选定,遵照《昆明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修缮工程项目的施工,实行校内施工报批、备案制度:

(一)修缮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装修改造项目,涉及改变建筑结构(含防水处理、建筑造型、外墙外窗与大门的色彩型式)、增减建筑(使用)面积、改变楼层平面布局、影响消防功能、增大用水用电负荷、改变供配电和给排水方式、改变网络(通讯)设施的,需视情况分别征询基建处、资产管理处(或含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后勤保障处、教育技术与网络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施工前,修缮管理部门需报备前述相应部门。

(二)一般情况下,资产管理处(或含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后勤保障处、教育技术与网络中心牵头立项、获批实施的修缮改造项目(本办法约定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区域范围的项目除外),由修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包括实施单位的选择、合同签订、施工过程管理、验收交付与结算建账、款项支付、归档等),确保校园内修缮改造工程的有序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修缮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按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及省(市)相应规定进行。修缮管理部门要加强工地现场的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按照学校有关工程项目质量监控管理办法有序管理,确保质量、安全,满足功能使用。建筑、设施的使用管理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文明、工期等进行负责任的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在现场向施工单位当面提出,并及时报经修缮管理部门协调处理、督促落实。

第二十二条  修缮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按照学校有关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管理办法依规进行。在工程实施管理过程中,修缮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既定方案或图纸实施,做好合同范围、工程内容、工程量的认定和签证工作。

若因现场因素或设计变更需要增加费用,连同原合同价款,若在10万元以下,则申请部门(主要指使用管理部门,以下同)会同修缮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或附含变更后的设计图或施工方案),并修缮管理部门及时做出估(预)算,同时书面送审计处备案,其中连同原合同价款达5万以上但不足10万的需报经分管修缮管理部门的校领导批示后签订补充协议,修缮管理部门方可实施、财务处方可据审计处审计意见办理款项支付和报销手续。

增加费用,连同原合同价款,若超过10万元且不再年度修缮经费预算范围内的(即超过分管校领导审批权限的),修缮管理部门还需按照第五章的规定,及时会同申请部门报校长办公会补办立项审批、追加预算,可以暂定价形式签署该合同的补充协议,完工后督促施工单位编报结算并提交审计处审定。

第二十三条  修缮工程项目的验收,按项目或按月、按季度成批组织。修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含使用管理部门,以及资产、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按国家现行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修缮管理部门对施工质量的验收负责(有关部门仅起见证或接收、移交作用)。在验收前,施工单位还应取得相应的使用管理部门签署的“工作已完成”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无论工程范围和内容有无变化、工程量有无增减,修缮管理部门都要督促施工单位在完工、验收后及时整理出工程签证与变更的相关资料,编制好工程结算报告书。

在向审计处提交结算报告前,修缮管理部门预算人员、项目代表及监理单位人员(若有),必须就工程范围、工程内容、工程数量等,在一起作认真细致地核实,并签字认可。同时,积极配合审计处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开展结算审核、审定工作,以利于自身办理款项支付、资产建账、档案移交等工作。

审计处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开展结算审核、审定工作的费用,据实在实施项目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涉及竣工档案资料移交和固定资产建账的,修缮管理部门协同档案馆、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结构及平面布置发生变化的改造工程,以及较专业、较复杂的修缮工程项目,修缮管理部门还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竣工资料(包括图纸、照片、声像资料等)。

第二十六条  对房屋、设施实施拆除或部分拆除工作的,修缮管理部门和使用管理部门还需按照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报损、报废相关手续,合理合规地处置将要拆除(或已拆除的)的房产和设施。

 

第八章  修缮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与款项支付

 

第二十七条  修缮工程相关合同(协议),如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包括必要的工程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保修合同的签署,按学校关于基建、修缮工程相关合同(协议)洽商签订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实施单位的项目,原则上采用固定单价的包干合同,据实结算,一般不采用固定总价的包干合同。

第二十九条  通过市场考察、询价比选甚至直接委托、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具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或安排按照第十六条规定选定的零星修缮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项目(这些项目合同金额多数在5万以下,一般不应超过10万元),为避免过程中纠纷和结算时扯皮现象,应事先明确合同价格或结算办法。

修缮管理部门专职(专业)人员在审核实施单位报出方案和估算(预算)报价基础上,在修缮管理部门负责人主持下,同实施单位通过协商方式确定,需要市场考察、询价比选的,应及时组织,相关会议纪要和考察(询价)报告在修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5万元以下)并分管校领导(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签署意见后作为工程完工后办理结算审计的依据。

对难以事先确定工程量甚至工程范围和内容、施工方案要跟随工程进展才能确定的修缮项目,可采取完工后按实结算的办法确定工程价款。为此,修缮管理部门要在过程中及时、准确、负责地办好签证,并在签订的合同中写明结算编制的依据和审核审定的办法。

第三十条  涉及工程款项支付(含零星修缮服务、零星用工所需支付的人工费),参照《昆明理工大学(     校区)20  年第  季度)        修缮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附件4)执行。

保修金的支付:保修期届满,施工单位应到使用管理部门回访,履行保修责任,使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提出支付申请。

涉及使用科研实验经费的,该科研实验项目结题时,应预留保修金额度以供支付;若遇结题时未能或不便预留保修金额度的,报经分管修缮管理部门的校领导批准,可以从年度机动修缮经费和零星修缮经费计划中开支。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修缮项目管理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注重质量和文明安全,保证进度,控制造价,加强合同与信息的协调管理,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财务、资产、档案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基建处统一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 昆明理工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明理工大学[2000]办字第025号)、《昆明理工大学修缮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昆理工大[2001]基字281号)自行废止。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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