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校内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昆明理工大学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理工大校字〔201018

 

关于印发昆明理工大学经营性公有出租房

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为规范学校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的管理,《昆明理工大学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管理暂行办法》及《昆明理工大学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中共昆明理工大学委员会2009年第46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昆明理工大学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管理暂行办法

         2. 昆明理工大学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昆明理工大学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

学校  公有出租房△  管理  办法  通知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2010120印发

  校对:赵兴河

昆明理工大学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昆明理工大学公有房标准化配置动态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性公有出租房是指经学校批准进行各类商业服务、生产经营(办公)等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公有建筑物、构造物及场地等。包括学校周边出租公有房;校内驻校单位或个人按合同承租学校房产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有房;校外产权属学校并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有房(含李家地出租房、瑞丽京华宾馆等);二级学院及其他办学单位租用学校的教学、办公用房;校属各单位经学校批准将本部门使用的房屋与外单位联合经营的用房。

第三条  学校所有经营性公有出租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招租、统一管理”和“有偿使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主管资产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为全校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的统一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的管理,制定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的管理制度,对经营性公有出租房实行有偿使用并实施监督,明确管理部门与经营部门的责权利,建立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的成本约束机制,制订收益、分配机制,制定合理的奖励办法,规范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的管理、经营行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校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的规划、招租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设专门科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校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领导全校的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管理工作;

(二)制订、修订学校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的管理实施细则;

(三)审查学校经营性公有出租房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执行报告;

(四)审查学校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的招租、收费和分配;

(五)对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的使用进行界定;

(六)处理涉及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的其他事务。

第六条 学校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的总体规划和招租;

(二)负责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租赁合同及安全卫生防火等合同的制订和签定;

(三)负责经营性公有出租房基准租金标准及相关办法的制订;

(四)负责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的租金、水电费等的收取;

(五)负责对承租户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

(六)制订经营性公有出租房年度计划和撰写年度执行报告;

(七)处理涉及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条 未经学校同意,学校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将公有房屋变更用途进行出租或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担保。对违反者,学校收回其房屋和所得,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按照“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原则,所有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的相关收入均上缴学校,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设立“账外账”,更不允许私设“小金库”,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增值。

第九条 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的会计核算由学校财务处进行归口管理,设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处设专人负责房租的收缴及日常支出的报销业务。

第十条 学校根据每年租金收入的情况,按租金总额的1%~3%计提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管理费,用于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的管理活动支出(含办公、交通、招租、物业管理、奖励等费用)。该费用由主管资产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审批,具体管理部门据实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第十一条 对在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管理、经营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管理、经营不善造成学校利益损失者,学校将对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相关政策,对界定为我校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经营性用房,参照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与科技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另行商定该部分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的相关管理细则,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1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昆明理工大学

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出租房屋的安全与完整,规范经营性公有出租房屋的管理,根据《昆明理工大学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经营性公有出租房为《昆明理工大学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所界定的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经营性公有出租房。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根据昆明理工大学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学校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指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经营性公有出租房具体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两种具体形式:

1、直接管理: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由资产管理处直接进行管理,具体包括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对租赁房屋做好服务、经营、收费和管理等工作。

2、委托管理: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由资产管理处委托各经营实体进行管理。其管理期间,须按照资产管理处的管理要求,以统一的价格标准和统一格式的合同以及相关条款内容具体实施。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所有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的管理职能部门,学校所有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的租赁业务受资产管理处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六条  属委托管理的,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受托管理单位签订《经营性公有出租房委托管理合同》,以合约的形式授权其对出租房进行经营管理,明确其经营管理责任和管理费用等事项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管理程序:

1)资产管理处对全校范围内的公用出租房进行资产登记、分类建档、明确责任,并根据不同的情况实行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

2)对已出租的经营性用房,由学校确定的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实施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应的收费工作。

3)对要出租的经营性用房,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地理位置和周边市场行情研究拟订规划方案和租金基准价格,报经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公开招租或者公平商议,并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最终确定承租商。同时按照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和相应的工作流程,办理合同的审核、审批和审签等手续。

第四章  租赁方式及租金基准价格确定

第八条  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租赁方式根据情况采用公开招租或公平商议两种方式。

第九条  公开招租:对地段好、人流量大、市场前景好的房屋,供需不平衡时,按照市场规律,采用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方式在校园网或各类媒体上公示,公开招租,以基准价为起租价,采用竟价的方式,竟租者按高于基准价报价最高者中租。

第十条  公平商议: 房屋租赁时,按照学校所规定的租赁要求,在校园网及各类媒体上广泛发布租赁信息,公开房源、面积、地段,采用不低于基准价格的标准,通过面对面的方式与承租方进行公平商议,在此基础上达到双方的认可,并按照商议价办理租赁手续。

第十一条  租金基准价格的确定,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出租房的建筑造价、地理位置、经营环境、经营面积、经营项目、市场价格等诸多因素拟订不同校区、不同区域、不同地段、不同类型的房屋出租基准价格标准,并报经学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在基准价格的执行的过程中,可以在此价格的基础上予以上浮确定租赁价格,但不得低于基准价格,如遇特殊情况(租赁价格低于基准价格),须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租金基准价格制定后,原则上不宜频繁调整。若因经营环境、物价指数发生变化及特殊原因需要调租的,由资产管理处提出调租方案,报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租金标准调整后,必须在原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并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出租房实行“先交租,后用房”的原则。

第五章  合同签订及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公有房对外出租时,必须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文本的制定必须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租赁合同必须经学校(出租方)及承租方法人或法人正式授权的专人签订并加盖法人印章后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合同签订的租赁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若需调整租赁期限的,报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执行。为便于结算,合同签订的租金结算期包含装修期。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的顺序为:合同初审人根据合同文本格式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报资产管理处处长复核→报领导小组审批→转承租方签字盖印→报学校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签约人审批签字。

第十八条  合同有效期内,承租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征得学校同意后,双方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合同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  承租方退回学校的出租用房,由资产管理处按照招租程序公开招租。

第二十条  学校的出租房屋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转租,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学校将有权收回房屋,并加收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租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向学校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接受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合法经营。如有违约行为,将按合同扣除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租赁合同填写一式4份:承租人1份、学校3份。其中:一份由资产管理处留存;一份经核对后作为财务入账的原始凭证;一份交监审部门备案。学校监审部门审计后由资产管理处将其保留的合同正本编写目录、整理成册后移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三条  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的,资产管理处应及时清退已交房租,不得与下一家承租人进行租金抵扣,避免账目不清。

第二十四条  对承租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气及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费用单独计收。其具体办法是水、电、气按照国家及学校所规定的收费标准计量收取;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按相关部门及学校所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 “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原则,经营性公有出租房的相关收入均由资产管理处派专人陪同承租方到学校财务处统一缴纳集中核算,并由学校财务处出具相关财务票据。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资产管理处设专人负责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据实到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设置分户辅助账对租金的收缴情况进行登记,及时清理拖欠租金,并定期与财务处相关会计人员进行核对。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按年度编制经营预算(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经营结余),报学校审批后执行,并对经营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检查分析,考核经营业绩。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经营性用房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应定期接受学校监审部门的监督审计,对无法收回的坏账出具翔实处理报告上报学校,经学校核实批准后方能核销。

第七章  出租房管理

第三十条  承租方要求对使用房屋进行装修的,必须向资产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和装修方案,经批准并交纳装修保证押金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三十一条  承租方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或违反装修方案的,学校有权没收押金并要求其恢复原状,造成的损失由其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装修的非固定装修部分在不损坏总体建筑的前提下可以拆除,固定装修部分不得破坏或拆除,学校不对拆除装修部分作补偿。

第三十三条  承租方需要进行房屋维修时,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基建、监审部门进行实地勘查并提出维修方案和维修预算,维修结束后按审计结论进行结算。

第三十四条  房屋的安全由资产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与承租户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1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