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提高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能力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昆理工大校学字[2008]9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在给予经济资助的同时,要帮助他们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开发潜能、提高自我管理、人际沟通和适应社会等方面的能力,使他们真正地自立自强,达到从“授人以鱼”到“授人以渔”的转变。因此,为做好“提高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能力”这项工作,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的对象为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的过程中,遵循“扶志与育人”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为保障“提高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能力”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提高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能力”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二、“专项经费”的设立 第五条 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的10%中按一定的比例划拨经费到学院。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个人、部门与学院不得挪作它用。 三、“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七条 划拨到学院的“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1、针对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的各种形式的课外学术讲座、学习竞赛、技能培训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 2、针对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的各类社团活动; 3、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 4、经济困难学生参加的公益和义务活动; 5、经学校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专项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只能用于活动的开支,而不能以现金的方式发放。 四、“专项经费”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在每学期开学时,以学院为单位进行申请。 第十条 学院申请时,将一学期拟开展的活动项目进行汇总,并对开展活动的目的、经费预算、预期达到的效果等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经学校审批通过后,学院方可到财务处领取开展活动的经费。 五、“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在组织开展活动时,应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经费”的用途。 第十三条 在每一项活动结束时,学院应将活动的整体情况(包括活动策划、活动过程、活动效果、学生参与活动的心得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向学校报告。 六、附则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