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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理工大校字〔2007〕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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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
改造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校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师生改造及自行研究、设计、制造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改造及自行研究、设计、制造(以下简称“自制”)工作,有利于提高学校的核心竞争力,改善和提高实验设备质量和水平,提高师生员工的实验技术水平,各学院、中心都要重视这项工作,积极开展改造、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学校对师生员工改造、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给予鼓励和支持。学校每年设立专项经费50万元,并鼓励利用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开展改造、自制仪器设备的工作。改造、自制的仪器设备经使用和鉴定,确认其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专利一律归学校所有。
第二章 立项要求
第五条 改造、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需满足以下要求方可申报立项:
(一)实验教学工作的需要,市场上无现成可供采购的仪器设备。
(二)市场虽有现货供应,但价格昂贵,通过自制可以节约经费;市场现有产品存在某些严重缺陷,自制设备在质量、性能上优于同类产品。
(三)与市场同类产品相比,自制仪器设备更具科学性、实用性,完成的实验项目更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教学效果良好。
(四)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性能、结构、工艺等方面的重大改进,使之功能扩展、性能提高。
(五)具有相关技术水平和制作能力,设计合理,技术先进,且有经费计划。
(六)学生(含研究生)参与改造、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其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在职教师或实验技术骨干。
第三章 项目申请、审批
第六条 改造、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填写《昆明理工大学改造、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申请表》,申请人或单位应按照项目申请书规定的内容,组织专业人员对仪器设备改造、自制的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经济性、实验项目方案、利用率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证,并落实制作人员。
第七条 《昆明理工大学改造、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批或审核。其中,总价在2万元以下的改造、自制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处批准执行;每台改造、自制仪器设备单价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总价在2万元以上的批量自制仪器设备,经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每台改造、自制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需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参照《昆明理工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申购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管理处为改造、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改造、自制仪器设备的立项、审核和管理,负责与改造、自制仪器设备单位签订改造、自制仪器设备合同。
第九条 改造、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从申报立项到验收使用全过程全权负责,对仪器设备的水平和质量、制作完成时间、经费使用承担责任。
第十条 改造、自制仪器设备的最终费用应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原材料费用、设计制作费、劳务费、安装调试费和合理损耗等,各种原材料价格都不得高于市场价格,设计费、劳务费、安装调试费等软性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15%。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自制和改造过程中的合理损耗和备用部件原则上不超过原材料总价的5%,损耗和备用部件等以购置原材料方式计入成本,结余的原材料和配件留作改造、自制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使用,计入实验室材料帐,纳入实验室材料管理,不得私自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配件和原材料的购置按学校器材购置规定执行。采购配件和材料可以先办理借款手续,借款数量和借款程序根据具体采购内容和财务制度确定,总的借款额度不得超过总预算的65%,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再结清项目款。
第十三条 凡申请自制批量仪器设备数量超过5台的,应先制作样机,经实际使用一个月后、各项技术指标和稳定性都能达到设计要求后,经同行专家鉴定方可批量自制。
第十四条 改造、自制仪器设备必须做好进度安排并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因故需要延长制作时间的,必须书面说明情况,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方可延期。延长制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如在延期时间内仍不能完成改造、自制任务,则视为项目研制失败,项目负责人必须书面说明研制失败的原因,学院领导、实验室管理处签署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对已立项的改造、自制仪器设备,在改造、自制期间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和解决。
第十六条 需要其他单位或个人协作的项目,双方必须就分工、责任以及成果分享等方面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更改协议。由于工作、人事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由所在部门另行指派人员接替完成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改造、自制仪器设备如期完成后,须及时投入试用。设备试用机时须在一个月以上,并做好试用记录,性能稳定后,方可申请合格验收。
第十八条 改造、自制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由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用户单位组织实施。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组,按项目申请书中提供的实验项目和技术参数进行现场操作和测试验收。改造、自制设备的合格与否,以专家组的验收结论为依据。
第十九条 改造、自制仪器设备通过合格验收后,到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建账费用按照实际使用的材料费用和核定的制作费用来确定,同时做好产权界定及交接手续。根据仪器设备档案管理规定建立自制设备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单台(套)设备建账的单价为各项费用总和,多台(套)设备建账的单价为各项费用总和的平均值,不得超过项目申请批准的申报费用,要求随附原材料发票,其他费用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填报。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于改造、自制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通过后的成果,按照以下办法实施奖励:
(一)改造、自制仪器设备的成果或成绩,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年终考评的依据之一。
(二)视改造、自制仪器设备工作量的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及水平的高低、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的情况等综合因素,项目可根据学校报奖的有关规定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成果特别突出的项目可按规定程序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一些有推广价值的改造、自制仪器设备,学校鼓励其进一步开发、批量生产,将产品推向市场,具体政策按学校科技产业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随意推翻协议或由于其他失职行为致使改造、自制仪器设备半途而废、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相应处罚和赔偿。
第二十四条 改造、自制仪器设备验收不合格和研制失败的项目,将视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部分工程达不到项目申请书中的要求时,限期改进,并使之达到要求,但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二)如果有50%以上工程达不到设计要求,且限期改进后仍未达到项目申请书中相关要求的,则视为项目研制失败。
(三)对于自制单位主动推翻改造、自制协议和研制失败的项目,经实验管理处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上报学校分管批准后,方可撤销改造、自制计划,取消设计费和劳务费,并将视具体情况和责任轻重,自行承担研制材料费的0~50%。因改造、自制仪器设备需要所购置的配件和材料,作为材料建账,纳入实验室材料管理。
(四)对于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该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 项目负责人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学院领导、实验室管理处签署处理意见后,可以结题。
第二十五条 改造、自制仪器设备的鉴定和奖惩工作,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科建设中的改造、自制仪器设备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昆明理工大学改造、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申请表
2、昆明理工大学改造、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验收单
3、昆明理工大学改造、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结算单
主题词: | 仪器 设备 管理 办法 |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 2007年11月27日印发?xml:namespace> |
校对:邱林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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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改造、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申请表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项目名称 | | 经费来源 | |
数 量 | | 单 价 | | 总 价 | (附详细经费预算) |
项目负责人 | | 职称 | | 起止时间 | |
申 请 理 由 | |
申 请 单 位 技 术 状 况 | |
改造 、自制设备技术指标 | |
使用单位论证专家组意见 | 年 月 日 | 专家组成员签字 | 签 名 | 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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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意见 | 主管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 使用部门意见 | 实验室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实验室管理处意见 |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意见 | 分管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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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一式三份,一份部门留存,两份交实验室管理处。
2、论证专家组要求由三人以上组成。
昆明理大学改造、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验收单
改造、自制设备名称 | | 数 量 | |
预算单价 | | 结算单价 | | 结算总价 | |
项目负责人 | | 改造、自制设备 起止时间 | |
改造 、自制设备完成情况 | | 验 收 人 签 字 | 签 名 | 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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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造 、 自 制 设 备 技术 指标 | | 验收人签字 | 签 名 | 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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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门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实验室管理处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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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验收单一式三份,一份部门留存,一份交实验室管理处作为仪器设备入帐凭证,一份随仪器设备入帐单交财务处作为结算凭证。
昆明理工大学改造、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结算单
改造、自制设备名称 | |
数 量 | | 单 价(元) | | 总 价(元) | |
费 用 构 成 | 材 料 费 | 设计、制作费 | 运 杂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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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部 门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实验室管理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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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结算单一式三份,一份部门留存,一份交实验室管理处作为仪器设备入帐凭证,一份随仪器设备入帐单交财务处作为结算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