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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理工大校字〔2007〕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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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呈贡校区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呈贡新校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新校区建设工作优质、高效、顺利进行,依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2002〕394号)、昆明理工大学与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统一融资委托建设昆明理工大学呈贡校区第一期建设项目合同书》的约定,结合呈贡新校区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呈贡校区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
于经批准的昆工呈贡校区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呈贡校区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分级分工负责原则。学校呈贡新校区建设指挥部、省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设计、勘查、监理、跟踪审计项目单位,以及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内部财务融资部、规划部、总工办、合同部、监审部、资产处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起层层责任制,分工负责、分工监督管理的制度。
(四)公开和透明的原则。在本项目资金的运作过程中,必须保证各环节的透明和公正。
第三条 学校财务融资部负责呈贡校区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规章制度和财经制度;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三)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编制多渠道融资方案。 (四)编制整个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征地、土建、设施设
备、搬迁投资计划),进行预算总量控制; (五)编制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做
好资金调度; (六)编制校产处置资金计划,做好资产处置资金的管理运
作; (七)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审批、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
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八)参与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审定、竣
工验收等工作; (九)收集汇总并上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
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十)节约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对资金的使用全
过程实行监督。
第四条 呈贡校区建设项目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新校区指挥部指挥长代表学校签署。
第二章 项目资金筹集
第五条 呈贡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拨款(包括贴息款);
(二)政府信用贷款 ;
(三)国内商业银行贷款;
(四)经批准校区资产置换收益;
(五)经政府批准向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筹集资金;
(六)经政府批准由有关金融部门为我校发行多方委托贷款; (七)国内、境外企业个人的捐赠、赞助; (八) 其他。
第六条 新校区基本建设资金筹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 金。
(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以最低成本筹集资金。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
第七条 昆明理工大学呈贡校区项目建设的投资总量,根据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出的《关于昆明理工大学扩建工程可
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为投资控制总量。
第八条 学校财务融资部应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出的《关于昆明理工大学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编制学校呈贡新校区投融资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批准方可执行。
第九条 财务融资部应根据经批准的呈贡新校区投融资方案
以及学校建设指挥部规划部提交的年度项目工作安排和工程进度表,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条 财务融资部应根据经学校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
预算、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用款计划,报指挥负责人、校长批准后,作为支付依据。同时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及相关部门报送。
第十一条 经党委会批准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
划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确须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学校的配套工程、零星工程要有学校的立项批文,财务融资部方可安排预算。对无批文、无预算、无合同的付款申请,财务融资部不得受理。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成本构成
第十三条 呈贡新校区基本建设项目成本由建筑安装工程资
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支出构成。
第十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按批准的项目概算内容发
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
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五条 设备投资支出按照学校批准的合同内容、设备预
算采购的各种设备。
第十六条 待摊投资支出包括:
(一)征地款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补偿费用;
(二)前期工作费,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项目评估、
(三)临时设施、质量监理、审计等费用;
(四)管理费用;
(五)借款利息;
(六)各种规费及税金;
(七)其他。
第十七条 管理费支付从开工之日到办理竣工财务概算之日,
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现场津贴、竣工验收等费用。
(一)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管理费用总额的10%。
(二)现场津贴参照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三)管理费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
概算为基数,并按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参见《规定》的附件一。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前的前期工作费,按照下达的项目年度
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批准的前期工作内容、工作进度控制支付;项目立项后的前期工作费,按勘察、设计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第十九条 本建设项目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2002〕394号)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项目建设期产生的贷款利息支出,财务融资部应及时申请办理政府贴息,差额部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2002〕394号)的规定资本化。
第二十一条 各种返还款、索赔、违约金等收入全部入账,用于冲减项目支出。
第五章 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呈贡新校区建设工程款项的支付审批程序,按照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校区建设征地资金由学校统一支付或预付,资
金支付由学校党委会审批,校长签字。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贷款事项、校产置换事项、工程重大变更事
项,分别报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校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与昆明理工大学的共管账户
的资金支付,属年度投资预算项目,分别由指挥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财务融资部负责人、指挥部负责人签字审批。
第六章 建设项目委托前资金使用程序
第二十六条 按照《统一融资委托建设昆明理工大学呈贡校区
第一期建设项目》的管理模式,建设项目尚未委托前,按以下规定使用资金。
(一)在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有省发改委项目批复,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费用。
(二)计划任务书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尚未批准的,可以支付项目建设必须的施工准备费用;
(三)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施工预备项目和规划设计项目,可以按规定内容支付所需费用。
(四)工程款的支付,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后。
(五)建设单位与施工、设计、监理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详尽,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项内容。
第七章 项目委托后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按照统一融资委托建设昆明理工大学呈贡校校区第一期建设项目的管理模式,建设项目委托后,按照云南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与我校共同签发的《昆明理工大学呈贡校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谁审批,谁负责;谁负责,谁审批”的原则使用资金。城市建设公司工程资金的支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程价款按委托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工程监理、跟踪审计情况结算与支付。
(二)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三)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学校财务融资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和保险公司的担保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方式、抵扣时间及抵扣方式等内容。
(四)工程款支付到学校认定的工程价款总额的95%,预留5%的尾款。
(五)施工单位需缴纳质量保证金、工期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工期保证金在合同规定的施工期限内完工,方可退款。合同中应详细注明质保金或工期保证金的提取(或比例)、扣付时间和扣付方式等项内容。
(六)基本预备费动用,应由我校同意,报经昆工建设指挥部批准。其额度应严格控制在概预算列的金额之内。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融资部与省城市建设投资公司 财务融资部按月核对账务,应确保该项目资金核算的真实、正确、完整。
第八章 项目竣工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 财务融资部依据审计报告核准数办理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交付,并认真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我校的新校区基本建设成果,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编报及时。
第三十条本项目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可按制度规定,单体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制单体工程竣工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可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一条财务总决算与单体决算的依据和内容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2002〕394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财务总决算按规定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审批。
第三十三条配套工程或零星工程完工后,由新校区建设指挥部与合作方协商,聘请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单项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款项由新校区建设指挥长签字认定,单项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定,单项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认定,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所有工程一经办理财务固定资产的交付手续,不再发生构成固定资产的任何支出。如有发生,昆工财务融资部一律不予认可,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五条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向昆工财务融资部移交财务档案,所移交的财务档案应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融资部造册归档。
第九章 报告监督制度
第三十六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昆工财务融资部与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财务部均不得支付款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三十七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与校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学校: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四)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五)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建立财务信息共享平台
(一)指挥部内部各部门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应(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收集资金拨付、工程进度、质量监理、跟踪审计信息,利用电算化手段,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信息资料。
(二)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工程进度报告、项目进度、项目竣工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三)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呈贡新校区基本建设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学校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昆明理工大学 |
|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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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 高校 建设 财务管理 办法 |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 2007年10月日17印发 |
校对:向丽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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