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校内制度 >> 正文


昆明理工大学本专科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昆理工大校字〔200628

 

昆明理工大学本专科生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令)和《云南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统筹管理暂行规定》(云政发[1998]125号文)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三条  学校采取奖、贷、减、免、助、缓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保证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专科及高职学生。

第二章  学费的缴纳

第五条  学校根据云南省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按年度收取学费

第六条  学校在每年秋季开学前对教育收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学费缴纳时间

(一)新生应当在入学报到时缴清。

(二)老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后二周内缴清。

第八条  学费缴纳方式

(一)银行代扣代缴:学生将应交学费足额存入学校发给的代收学费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上,由银行代扣代缴。

(二)银行卡缴纳:集中收费期间,学生到学校集中收费点用银行卡刷卡缴纳。

(三)现金缴纳:在代收银行无法收取的情况下,学生可直接到学校财务处以现金方式缴纳。

第九条  特殊情况下的学费缴纳

(一)学生因转专业或年级异动等原因使学籍变化,则根据新学籍所专业或在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二)经批准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缴纳学费;复学或取得学籍后,按随读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经批准转入我校的学生,按转入的年级及专业学费标准交费。

(四)经批准到我校进修的学生,按进修专业的学费标准交费。

第三章  学费的缓交

第十条  学费缓交

(一)因家庭经济困难,短期内确实不能缴清学费的学生,应当在该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内,向学院提交《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当年十一月三十日。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学费的缓缴期限不能超过助学贷款到帐日。

(二)因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学费的学生,应当在该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当年九月三十日。

(三)新生报到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的,其学费的缓交,由学院、教务处现场办理。

第十一条  缓交受理程序

(一)学院在接受学生提交的《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后,应认真核实情况,经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签字批准后,形成《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缓交学费汇总表》,在开学后第二周内将《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缓交学费汇总表》,统一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上报的《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缓交学费汇总表》进行审核,并在开学后第三周内将签字批准的《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缓交学费汇总表》送交学校财务处和相应学院。

(三)《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一式三份,学院、教务处和学生本人各执一份;《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缓交学费汇总表》一式三份,学院、教务处、财务处各执一份。

第四章  学费的减免

第十二条  学费减免对象及减免次数

学费减免对象是通过全国普通高考正式录取进入学校学习的全日制本、专科贫困学生。

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标准学制,学费减免的申请仅限于学生在校学习的基本学制(4年或5年),原则上最多不得超过4次(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5次)。

第十三条  学费减免额度

(一)全免                       

1、烈士子女、孤儿,凭地厅级民政部门证明,可免除全部(100%)学费;

2、国家文件规定属全部免除学费范围的其它情况。

(二)部份减免

150%减免:优抚家庭(持优抚证)、低保户(持有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或救助证),以及(云办发〔200219号文)划定的云南省人口在10万以下、来自于怒江、德宏、西双版纳、临沧、保山、丽江、迪庆、思茅、大理等9个地区的独龙、德昂、基诺、怒、阿昌、普米、布朗等7个少数民族学生。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可免除当年50%学费;

240%减免:父(母)因公致残家庭的学生,凭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残疾证,可免除当年40%学费;

3、其他特殊情况家庭确属贫困的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视具体情况处理。

凡符合以上1-2条减免范围的贫困学生,不得重复减免,取最高减免额度办理学费的减免。

第十条  学费减免学生的学习成绩要求

学费减免工作是学校为了支持因特殊原因确有家庭困难的学生能够完成学业,希望该部份学生能够在解除部份后顾之忧后,勤奋努力,以优良的成绩回报学校和家庭。参照《昆明理工大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学费减免及管理实施办法》(昆理工大校学字〔200423号文)的相关精神,特制定以下激励措施:

(一)符合学校减免学费条件的贫困学生,入学第一学年凭相关证明按学校规定的学费减免额度进行当年的学费减免。

(二)符合学校减免学费条件的贫困学生,除特殊原因外,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根据上一学年学习总平均学分绩,决定本学年学费是否全免、部份减免或不予减免。即:上一学年总平均学分绩在80以上者,可申请按入学第一学年学费减免额度进行本学年学费减免;上一学年总平均学分绩在7079的学生,可申请按入学第一学年学费减免额度的80%进行本学年学费减免;上一学年总平均学分绩在6069的学生,可申请按入学第一学年学费减免额度的60%进行本学年学费减免;上一学年总平均学分绩在60以下者,取消本学年申请学费减免资格。

第十五条  学费减免学生的管理

(一)加强贫困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进一步严格贫困学生的动态管理。

(二)贫困学生减免学费资格的取消和中止:

1、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甚至违法犯罪现象,受到过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取消减免学费资格;

2、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或学生本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中止减免学费资格。

3.为使更多的贫困学生获得学校现有的各种资助,获“学校贫困学生学费减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其它困难资助,但仍可参加学校所设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六条  学费减免的申请

(一)凡符合学费减免范围的学生,在入学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78周内,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填报《昆明理工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经学校核实,审批同意后,即可办理在校第一学年的学费减免手续。

(二)从第二学年开始,学费的减免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78周内,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填报《昆明理工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和《昆明理工大学申请学费减免学生学年学习成绩表》,经学校核实,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每学年的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七条  学费减免的审批

(一)学院审核:各学院贫困学生减免学费申请,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和填报要求,收齐审核,并在学院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满,确认无异议,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学校教务处。

(二)学校审核:学校教务处根据本规定,对各学院上报的贫困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进行审核,教务处处长签字,报请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批准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确认无异议,由教务处将获准减免学费名单报学校财务处。

第十八条  学费减免的办理

学校财务处根据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在学费管理系统作减免处理。已交学费并获准减免学费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填写《昆明理工大学学生学费减免领款单》后,领取减免的学费。

第五章  学费退费

第十九条  学费退还原则上按学期计算。

第二十条  对自愿退学或死亡的学生,从学校规定开学之日起到学生或其抚养人提出正式申请之日止,学生在校时间超过二个月的,按一学期计算,不退还本学期学费;在校时间在二个月以内的,退还本学期学费的50%

第二十一条  受到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参照本章第二十条退费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学费标准多退少补,无法复学的按自愿退学的学生退费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

第二十四条  其他情况的学费退还,参照本章第二十条退费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退费的学生(或代办人)持退费申请书,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处长批准后,到财务处领取退费金额。

第六章  欠费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办理了学费缓交和助学贷款手续(已与学校助学贷款主办银行签订协议)的学生,在缓交期间和助学贷款未到账之前,不视为欠费。

第二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欠费的学生按《昆明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处理,不予注册。

第二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欠费的学生不得参加各种奖励的评定。

第二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欠费的应届毕业生,各学院不出具成绩登记表、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学生处不签发毕业生报到证,教务部门暂扣毕业证及学位证。

第七章  各方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将学费统筹列入政府预算,用于办学支出,其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费的10%专项用于资助贫困本、专科学生,1%专项用于毕业生就业指导支出。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在新生录取结束后,及时将新生基本信息以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两种形式通知财务处;平时要及时将学生学籍异动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要及时将学生奖惩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为学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学费的收缴、登记、查询及欠费通知书的打印、分发。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并支持学费的收缴工作,要指定院级负责人及工作机构,原则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学费收缴工作,要落实学费收缴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学院学生学费的催收工作,负责财务处转来的学费票据及银行卡、银行存折的分发工作。

院级负责人及工作机构的确定与变更要书面通知财务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昆明理工大学学费及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昆明理工大学贫困学生申请减免学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昆明理工大学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学生  学费  收缴  办法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2006429日印发

校对:戴诗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