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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理工大校字〔2014〕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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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教育服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教育服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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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
教育服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开展教育服务收费行为,调动校内各单位以及广大教职工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更好地开展好创收工作,贯彻好国家和学校的增收节支工作的要求,增强学校财力,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效益,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绩效工资改革与当前财务状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学校各种教育服务收入项目必须坚持“立项申报、依法合规、绩效挂钩、挖掘潜力、增收节支、统一核算、利益兼顾”的总原则。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校事业管理单位,校办公司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部分 教育服务收入的界定
第四条 教育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各学院、部门在切实保证教学科研质量、完成管理任务的前提下,根据社会的需要,发挥优势,挖掘内部潜力,利用学校的现有资源,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服务和人才培训等教育服务活动而获得的收入。教育服务收入在分配之前,称为教育服务毛收入。
第五条 各部门在教育服务收费活动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学校的管理,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学校的声誉,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教育服务收入部门的范围界定:获得学校批准,有教育服务收入项目的部门,均可成为教育服务收入主体部门,原则上按现行学校机构建制确定。
第七条学校允许的教育服务收入项目范围界定:
(一)学校二、三类课程学分教育服务项目;
(二)学校自费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服务项目。如:MBA(春季)、工程硕士、专业硕士、其他自费硕博士等学费收入、同等学历学位申请、答辩等;
(三)学校举办或联合举办的成人教育类学历教育服务项目;
(四)专业主干课程研修、进修、自考辅导教育服务项目;
(五)各种类型的培训、短训教育服务项目;
(六)非国家计划招生留学生教育服务项目;
(七)利用学校设备、房屋、场地、资质证等资源提供有偿服务项目。如:投资收益、仪器设备、校园网络、体育场馆、教室、停车场地、宿舍、计算机房、实验室、校园一卡通管理、查新检索、承办会议、社会考试等学校资源提供有偿服务项目;
(八)学校二级核算单位的上缴款项目;
(九)代管代办服务性收入项目;
(十)主办、承办各种会议收入服务项目(开据学校票据);
(十一)捐赠收入项目;
(十二)学校合作共建营利项目;
(十三)其他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的各项教育服务收费活动等项目。
第八条学校不允许开展的教育服务收入活动:
(一)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兴建或改建房屋所进行的教育服务收费活动;
(二)挤占学校教学行政办公用房、场地及设施所进行的教育服务收费活动;
(三)影响和谐校园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教育服务收费活动;
(四)与国家政策法令相抵触的教育服务收费活动;
(五)学校明令禁止的其他教育服务收费活动;
第九条利用学校仪器设备、校园网络、体育场馆、计算机房、教室、实验室等学校资源进行教育服务收费的,只能由校内各部门组织管理,不得由校内、外个人或组织承包经营。
第十条学校全日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入、成教学历教育学生住宿费等,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管理,不认定为开展教育服务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 教育服务收入实行校、院(部门)分配使用,学校提留部分作为校级财力,由学校统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校绩效办将作为对各部门教育服务收入的统计口径和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教育服务毛收入均纳入学校年度收支财务预算,各部门需在当年9月上旬前将本部门次年教育服务项目收支预算报财务处审核,纳入下年学校度部门预算报上级审批。未纳入学校部门预算的教育服务收支,财政厅将不予审批。
第三部分 教育服务收入项目立项与收费
第十三条 教育服务收入项目审批程序
(一)属于上述“第七条”范围内的创收项目,已有收费许可的,按收费标准拟执行;无明确收费标准,商财务处办理收费手续后可实施。对于重大的难以明确的教育服务收入项目,需提交学校统一审批。
(二)各部门在教育服务收费活动中,对外开展教育服务收费需签订合同(协议)的,应提交监察、审计、校办和财务处共同审核,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十四条 教育服务收费
(一)符合规定的教育服务收入项目,在开展收费活动前需到校财务处办理票据的领用手续,开具合规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二)教育服务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对各部门收取的资金和学校核定分配给各部门的教育服务项目成本,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不允许各部门私存私管各类资金,不允许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经学校研究后,报上级物价部门审批。各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行收费。
第四部分 教育服务收入分配与考核
第十五条 对于办学类教育服务收入项目,要拓展学校办学空间和增强办学实力,确实需要与其他单位合作联合办学的,需签订合作联合办学的合同或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提留比例条款。支付给合作方的提留款可以从教育服务毛收入中扣除。
第十六条学校二、三类课程学分教育,按实际收入的10%核拨到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学校非全日制自费研究生教育
(一)MBA(春季)、工程硕士、其他专业硕士学费收入,分配比例:部门45%、学校55%。学校提留部分,由绩效办下达年度任务,并作为入年度绩效考核项。
(二)同等学力学位申请、答辩等收入,分配比例:部门45%、学校55%。学校提留部分,绩效办不下达年度任务,但作年度绩效考核项。
第十八条学校举办或联合举办的成人学历教育
(一)成教学院举办函授、夜大学费收入,分配比例:部门40%、学校60%。学校提留部分,由绩效办下达年度任务,并作为入年度绩效考核项。
(二)其他部门举办函授、夜大学费收入,其他部门与成教学院合作联办学的,支付成教学院比例,由双方商定。分配比例:部门60%、学校40%。学校提留部分,由绩效办下达年度任务,并作为入年度绩效考核项。
第十九条专业主干课程研修、进修、自考辅导教育
(一)研究生主干课程研修、其他进修学费收入,分配比例:部门60%、学校40%。学校提留部分,绩效办不下达年度任务,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项。
(二)自考辅导学费收入,分配比例:部门60%、学校40%。学校提留部分,绩效办不下达年度任务,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项。
第二十条各种类型的培训、短训教育
(一)非学历普通班项目收入,属于涉税收入的,先扣除税款,分配比例:部门75%、学校25%。学校提留部分,由绩效办下达年度任务,并作为入年度绩效考核项。
(二)非学历政策班项目收入,属于涉税收入的,先扣除税款,分配比例:部门85%、学校15%。学校提留部分,由绩效办下达年度任务,并作为入年度绩效考核项。
第二十一条留学生教育
(一)中国政府全额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拨款收入,拨款经费扣除留学生生活费、住宿费等代收性质的费用后,分配比例:部门60%,学校40%,学校提留部分,由绩效办下达年度任务,并作为入年度绩效考核项。
(二)其他留学生教育服务收入,如有代收费用,可扣除后,分配比例:部门75%,学校25%,学校提留部分,绩效办不下达年度任务,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项。
第二十二条 利用学校设备、房屋、场地等资源提供有偿服务
(一)学校投资收益收入,全额上缴学校。
(二)学校围墙经济、商铺租金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交学校,分配比例:部门2%,学校98%,学校提留部分,由绩效办下达年度任务,并作为入年度绩效考核项。
(三)任务生外住宿费收入,如全日制学生、成教学历学生、留学生以外的培训班、赛事、新生开学住宿等收取的住宿费收入,分配比例:部门20%,学校80%。学校提留部分,绩效办不下达年度任务,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项。
(四)校园“一卡通”管理费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分配比例:部门20%,学校80%。学校提留部分,绩效办不下达年度任务,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项。
(五)网络服务费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分配比例:部门30%,学校70%。学校提留部分,由绩效办下达年度任务,并作为入年度绩效考核项。
(七)教学计划外机时费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分配比例:部门30%,学校70%,学校提留部分,由绩效办下达年度任务,并作为入年度绩效考核项。
(八)体育场馆对外使用费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分配比例:部门60%,学校40%,学校提留部分,由绩效办下达年度任务,并作为入年度绩效考核项。
(九)使用礼堂、会堂、会议室、教室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分配比例:部门50%,学校50%,学校提留部分,绩效办不下达年度任务,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项。
(十)停车场地占用费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分配比例:部门40%,学校60%,学校提留部分,绩效办不下达年度任务,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项。
(十一)实验室对校内服务费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对校内服务按100%核拨给学院,对校外服务按90%核拨给学院,但就均需预留20%设备维修基金,经学校批准后使用。学校提留及设备维修基金部分,由绩效办下达年度任务,并作为入年度绩效考核项。
(十二)全国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考试、高考阅卷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分配比例:部门98%,学校2%,学校提留部分,绩效办不下达年度任务,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项。
(十三)其他社会考试每场每个教室按20元交学校,学校提留部分,绩效办不下达年度任务,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项。
(十四)其他资源提供有偿服务收入,分配比例:部门20%,学校80%,学校净收入部分,学校提留部分,绩效办不下达年度任务,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项。
(十五)网络考试、招生专业考试(复试)、研究生复试、面试报名费等收入,全额留部门使用。
(十六)各种捐赠收入,指明用途的捐赠款,按照捐赠协议的用途使用,未指明用途的捐赠款,原则上全部纳入学校管理。绩效办不下达年度任务,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加分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二级核算单位及合作办学单位缴款
对于独立财务核算的法人实体单位,须上交学校以下款项,具体缴款任务由相关职能部门核定。
(一)人员经费及福利费返还,包括学校代发工资、绩效工资,代缴的公积金、医保等,全额返还学校。由财务处下达年度返回任务,绩效办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二)资产占用费返还款,全额交学校。由绩效办下达年度任务,并作为入年度绩效考核项。
(三)上缴任务款,全额交学校。由绩效办下达年度任务,并作为入年度绩效考核项。
第二十四条代管代办管理费收入
代管代办管理费及其他委托管理性费用收入,一般按照3%—5%分配比例提取,部门40%,学校60%,学校提留部分,绩效办不下达年度任务,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项。
第二十五条主办、承办各种会议收入(开据学校票据)
(一)普通会议收入,须学校参与办会,使用学校财务票据,收支纳入校财务核算。扣除相关税费后,提取3%—5%管理费,分配比例:部门40%,学校60%。绩效办不下达年度任务,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项。
(二)政策性会议收入,须学校参与办会,使用学校票据,确实需要扶持的会议,需一事一议,商财务处共同编制支出预算后,提交校长或校长办公会确定。绩效办不下达年度任务,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项。
第二十六条合作共建营利收入,收入按合同执行,如合同不明确的,原则上全部上交学校管理。绩效办不下达年度任务,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项。
第二十七条 其他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的各项教育服务收入项目。需一事一议,商财务处共同编制支出预算后,提交校长或校长办公会确定。绩效办不下达年度任务,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项。
第二十八条 上述教育服务收入项目,属于涉税的,扣除税款以后,再按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完成校绩效办下达的学校提留任务,部门提留采取超额加成累进方式进行分配:当超过下达任务数在20%以内(含20%)的,超过部分加成20%;当超过下达任务在20%-50%以内(含50%)的,超过部分加成35%;当超过下达任务的50%以上的,超过部分加成60%。超额加成累进后,部门分配比例不得超过总收入的80%。
第五部分 教育服务收入经费的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分配部分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统筹。
第三十一条 部门分配部分使用范围:
(一)部门分配部分优先用于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必要的合理支出,如: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差旅费、交通费、邮电费、培训费、水电费、租赁费、修缮费、委托业务费、专用材料费、设备购置费、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的劳务费。尚有部分应用于弥补本科教学、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等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绩效工资范畴内的人员支出。
(二)成教学院举办成人学历教育班不得向本院教职工发放课时酬金等人员性质的费用。
(三)其他单位举办的成教班和培训班发放的课时酬金不纳入绩效工资发放总量,课时酬金支出控制在核定项目经费的50%以内。
(四)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国际交流教育和培训班类创收收入项目经费中,聘用校外人员兼职授课的课时酬金支出比例不得高于核定项目经费40%。
(五)因学校管理工作需要而开支的招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和出国(境)费,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核定。
第六部分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暂行)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昆明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预算拨款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昆理工大校字〔2012〕5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绩校办负责解释。
附件:昆明理工大学部门教育服务项目收入分配明细表
昆明理工大学
2014年4月1日
昆明理工大学部门教育服务项目收入分配明细表 |
项 目 | 联合办学提留款 | 部门核拨比例 | 学校提留比例 | 学校认可绩效任务数 | 下达绩效任务并纳入绩效考核项 | 不下达绩效任务但纳入绩效考核项 | 备注 |
(一)学校二、三类课程学分教育 | | 按上年实际收入的10%核拨 | 90% | 90% | | √ | |
(二)学校自费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 | 按合同协议执行 | | | | | | 联合办学提留款可在分配前扣除 |
1、MBA、工程硕士、专业硕士、其他自费硕博士等学费收入 | | 45% | 55% | 55% | √ | | |
2、同等学历学位申请、答辩等收入 | | 45% | 55% | 55% | | √ | |
(三)学校举办或联合举办的成人学历教育 | 按合同协议执行 | | | | √ | | 联合办学提留款可在分配前扣除 |
1、成教学院举办函授、夜大学费收入 | | 40% | 60% | 60% | √ | | |
2、其他部门举办函授、夜大学费收入 | | 60% | 40% | 40% | √ | | |
(四)专业主干课程研修、进修、自考辅导教育 | 按合同协议执行 | | | | | | 联合办学提留款可在分配前扣除 |
1、研究生主干课程研修、其他进修学费收入 | | 55% | 45% | 45% | | √ | |
2、自考辅导学费收入 | | 60% | 40% | 40% | | √ | |
(五)各种类型的培训、短训教育 | 按合同协议执行 | | | | | | 联合办学提留款可在分配前扣除 |
1、非学历普通班项目收入 | | 75% | 25% | 25% | √ | | |
2、非学历政策班项目收入 | | 85% | 15% | 15% | √ | | |
(六)留学生教育 | 按合同协议执行 | | | | | | 联合办学提留款可在分配前扣除 |
1、中国政府全额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收入 | | 60% | 40% | 40% | √ | | |
2、其他留学生教育服务收入 | | 75% | 25% | 25% | — | √ | |
3、部分确实需要扶持的留学生特殊收入 | | — | — | — | | √ | 商财务处提交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
(七)利用学校设备、房屋、场地等资源提供有偿服务 | | | | | | | |
1、学校投资收益 | | | 100% | 100% | √ | | |
2、学校围墙经济、商铺面租金收入 | | 2% | 98% | 98% | √ | | 税后分配 |
3、任务生外住宿费收入(计划招生及留学生外) | | 20% | 80% | 80% | | √ | |
4、校园“一卡通”管理费收入 | | 20% | 80% | 80% | | √ | |
5、网络服务费收入 | | 30% | 70% | 70% | √ | | |
6、查新站查新、检索费收入 | | 80% | 20% | 20% | √ | | 扶持期三年 |
7、教学计划外机时费收入 | | 30% | 70% | 70% | √ | | |
8、体育场地对外使用费收入 | | 60% | 40% | 40% | √ | | |
9、使用礼堂、会堂、教室等收入 | | 50% | 50% | 50% | | √ | |
10、停车场地占用费收入 | | 40% | 60% | 60% | | √ | |
11、实验室对校内服务费收入 | | 100% | — | — | √ | | 提取20%维修基金 |
12、实验室对校外服务费收入 | | 90% | 10% | 10% | √ | | 提取20%维修基金 |
13、全国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考试、高考阅卷费等收入 | | 98% | 2% | 2% | | √ | |
14、社会考试每场每个教室按20元交学校收入 | | | 20 | 20 | | √ | 元/场.个 |
15、网络考试、专业考试(复试)、研究生复试、面试报名费等收入 | | 100% | — | — | | √ | |
16、其他资源提供有偿服务收入 | | 80% | 20% | 20% | | √ | |
(八)学校二级核算单位及合作办学单位缴款 | | | | | | | |
1、人员经费及福利费返还 | | | 100% | 100% | | √ | |
2、资产占用费返还 | | | 100% | 100% | √ | | |
3、上缴任务款 | | | 100% | 100% | √ | | |
(九)管理费性收入 | | | | | | | |
代管及其他委托管理服务收入 | | 40% | 60% | 60% | | √ | 一般按3%-5% |
(十)主办、承办各种会议收入(开据学校票据) | | | | | | | |
1、普通会议收入 | | | 5% | 5% | | √ | 税后 |
2、政策性会议收入 | | | | | | √ | 商财务处提交校长审批 |
(十一)捐赠收入 | | | | | | | |
1、未指定用途捐赠 | | | 100% | 100% | | √ | |
2、指定用途捐赠 | | | | | | √ | 按捐赠协议执行 |
(十二)合作共建营利收入 | | | | | | | |
分配给校方部分 | | | 100% | 100% | | √ | 按合同执行 |
(十三)其他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的各项收入 | | | | | | √ | 商财务处提交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