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校内制度 >> 正文


昆明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昆理工大校字201456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

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理工大学

               2014年5月26

 

昆明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保证学校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6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差旅费审批管理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部门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差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备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等。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凭据报销。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标准表》(详见附表)所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校级领导及其他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职称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标准表》(详见附表)所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西藏、新疆、青海三省市自治区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往返机场乘坐除出租车外的机场大巴、公交专线、地铁等,可凭票据实报实销,市内交通费补助按标准发放。

第十九条使用科研经费出差,因工作需要租车、包车的,相关费用凭票据实报实销。在出差目的地租车、包车的,可补助在途天数的市内交通费,出差目的地期间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与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到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五区(以下简称昆明市五区)之外参加会议(含培训),须持有会议主办单位会议通知。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的项目,会议期间不再报销相关费用、发放相关补助,在途期间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开支的项目,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参加会议发生的会务费(含昆明市区),按会议通知注明的会务费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工经组织、人事、教务、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批准,到其他单位社会实践锻炼、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或签署的协议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在国内省外进修、访学、攻读研究生的教职工差旅费报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由人事处审批。

第七章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学生出差期间(参加各类比赛、竞赛、交流),交通工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乘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普通舱位、长途汽车限乘公共汽车。因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学生乘坐高铁/动车一等座、火车硬卧、软卧或飞机的要从严控制,必须事先在出差报告中提出申请,根据使用经费性质,预算经费开支的,需经项目经费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科研经费或教育服务经费开支的,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学生出差期间,住宿费依照差旅费规定其他人员标准的2/3执行。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依照差旅费的规定标准减半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参加科研项目需要调研,从学校预算安排的项目经费中列支的,按照学生差旅费规定执行,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从科研课题经费中列支的,按照其他人员的标准报销差旅费,由科研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

第八章 生产实习期间的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本校学生需要外出进行生产实习、毕业调研的,需由带队老师提出详细计划(包括实习地点、路线、天数、人数、学生名单等)

第二十八条带队教师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的规定标准执行。

在昆明市五区生产实习的,不再报销带队教师的差旅费。给予带队教师每人每天50元补助。

第二十九条本科生实习费报销实行经费包干,报销时需附实习人数相应的保险费发票。按照《昆明理工大学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昆理工大教字[2012]8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调研费在学院核定的标准内,按照学生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凭票报销。

第九章 因公出国(境)期间的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发生出国(境)差旅费时,无论资金来源,均属因公临时出国(境)。在出国(境)前须按《昆明理工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申报、审批手续,财务处方可办理借款或报销。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经费来源属财政资金的,则必须按省财政厅的规定办理用汇审批和核销手续,否则财务处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经批准参加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组织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依据组团单位书面通知按规定可报销应缴纳的一次性费用。

第三十五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第十章 教职工探亲路费

第三十六条本校在编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报销一次,其探亲路费由本人负担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30%部分,超出部分由学校报销;两地分居的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费。如分居两国只能报销到出境城市的交通费,超出部分自理。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探亲往返的交通工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乘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普通舱位、长途汽车限乘公共汽车,超出部分自理。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报销托运费、寄存费等。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由探亲人员所属单位及人事处审批,财务处负责审核、报销。

第十一章引进人才和工作调动人员差旅费

第四十条学校引进人才,按照学校引进人才的相关规定由人事处审批,财务处负责审核、报销。凡省外、留学回国人员到我校参加考核,被学校录用的应聘者到学校报到后,省外人员给予报销面试时往返昆明城市间交通费;留学回国人员给予报销入境后到昆明往返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十一条对于工作调动人员,由外地单位或外地调入学校的教职工,经学校办理正常调动手续后,调入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其他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报销,但不得报销飞机票。

第十二章 报销管理

第四十二条有城市间往返交通费票据,且有住宿费发票,但无法确认住宿天数的,按下列方式计发出差补助:

1、住宿费发票提供方出具了住宿天数和人数证明的,按证明天数和在途天数合并计算出差补助。

2、住宿费发票提供方未提供住宿天数和人数证明的,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折算住宿天数,加上在途天数,计算出差补助。补助天数不得大于城际间交通费用票据计算的出差天数。住宿费发票金额低于100元的,按一天折算住宿天数。

第四十三条仅有城市间往返交通票据,但无住宿费发票,只报销城市间往返交通费用,发放出差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

第四十四条仅有住宿费发票,但无城市间往返交通票据,按下列方式计发出差补助:

1、住宿费发票提供方出具了住宿天数和人数证明的,报销住宿费,并按住宿天数计发出差补助。

2、住宿费发票提供方未提供住宿天数和人数证明的,只报销住宿费,不计发出差补助。

第四十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四十六条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计发,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费。

四十八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十九条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机票采购应按《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公务差旅机票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昆理工大校字[2012]39号)、《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公务差旅机票定点采购工作的补充通知》(昆理工大校字[2013]128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财政性资金来源的经费,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予报销。

第十三章 监督问责

五十一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转嫁差旅费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学校各二级财务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61日起施行,原《昆明理工大学关于执行<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昆理工校字〔2008117号)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普通套间)

司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2014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