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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理工大校字〔2014〕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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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关于
印发《接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接待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理工大学
2014年11月17日?xml:namespace>
昆明理工大学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接待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约束,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节约接待费开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委省级领导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和《昆明理工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昆理工校字〔2014〕27号)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学校下属独立法人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接待费是指学校因办学和工作等公务活动需要而发生的接待费用,包括公务接待费和业务接待费,不含职工加班餐费和误餐费等。
第四条学校公务接待费是指校领导、校级行政部门(名单附后)因学校管理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接待费,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口径进行核算。学校业务接待费是指学校教学、科研、教辅、服务等单位(名单附后)因业务开展需要而发生的接待费。
第五条接待费的开支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应加强接待费用管理,严格执行经费审批控制制度,由接待单位按权限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七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由接待单位留存备查。
第八条坚持 “对等接待、归口接待、分级接待”和“谁主管、谁邀请、谁接待、谁付费”的原则,落实接待费用开支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以下情况由校党委办公室或校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并承担接待费用:
(一)省部级、院士及上级部门领导视察、检查、巡视等;
(二)兄弟院校及同级部门副职以上领导带队来访;
(三)学校组织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
第十条除第九条规定以外,校级行政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单独开支接待费的,年初由部门提出预算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纳入校党委办公室和校办公室接待费年度预算统一报学校审批执行,校党委办公室和校办公室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部门审批预算内接待费。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单位,可由校党委办公室或校办公室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接待标准及规范按《昆明理工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昆理工校字〔2014〕27号)执行,超标接待费用原则上不得报销。
第十二条学校对接待费实行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接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严禁无预算支出、超预算支出。
(一)校领导、校级行政部门接待费预算年初由学校统一安排,由校党委办公室和校办公室统筹控制使用。
(二)教学、科研单位在校拨经费中开支接待费的,接待费预算控制在教学一般业务费的4%以内。
(三)教辅、服务及二级财务核算单位,因工作确实需要在其业务费中开支接待费的,年初申报接待费预算,由学校审定。
(四)在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经费中开支接待费的,接待费预算控制在70%以内。
(五)在专项经费和暂存款中开支接待费的,应在经费申报时单独列示接待费预算,报学校审定。
(六)在教育服务收入项目经费中开支接待费的,成教学院接待费预算控制在部门分成部分的5%以内,其余单位(不含校级行政部门)控制在部门分成部分的8%以内。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接待费预算,接待费超预算、无预算,不得开支使用。
(一)校领导、校级行政部门开支接待费,党群部门归口由校党委办公室审批,校级行政部门归口由校办公室审批;
(二)教学、科研单位开支接待费,由接待单位自行审批;
(三)教辅、服务及二级财务核算单位开支接待费,由接待单位自行审批;
(四)在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经费中开支接待费的,由接待单位自行审批;
(五)在专项经费和暂存款中开支接待费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六)在教育服务收入项目经费中开支接待费的,由接待单位自行审批。
第十四条接待费开支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二)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三)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四)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五)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接待费报销时,必须提供报销报告和接待费发票,报告中应说明被接待单位、人数、事由及金额等事项,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公函和接待清单等资料由接待单位留存。
第十六条学校及各单位按照上级部门统一安排,公开公务接待费开支等有关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将接待单位的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部门对接待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有关外事接待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由外事处负责、横向课题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由科技处负责另行制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校党委办公室、校办公室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昆明理工大学部门属性分类名单
附件:
昆明理工大学部门属性分类名单 |
校领导、校级行政部门 | | 校领导 | | |
1 | 党委办公室 | 13 | 人事处 |
2 | 党委组织部 | 14 | 财务处 |
3 | 党委宣传部、党校 | 15 | 教务处 |
4 | 党委统战部 | 16 | 科技处 |
5 | 纪检监察室 | 17 | 学生处 |
6 | 武装部 | 18 | 审计处 |
7 | 校工会 | 19 | 保卫处 |
8 | 校团委 | 20 | 外事处 |
9 | 校机关党委 | 21 | 实验室管理处 |
10 | 校办公室 | 22 | 资产管理处 |
11 | 绩效考核办公室 | 23 | 离退休工作处 |
12 | 莲华校区管委会 | 24 | 呈贡建设指挥部(基建处) |
教学、科研单位 | 1 | 国土资源工程学院 | 17 | 理学院 |
2 | 冶金与能源工程学院 | 18 | 管理与经济学院 |
3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19 | 国际学院 |
4 | 机电工程学院 | 20 | 外国语言文化学院 |
5 | 电力工程学院 | 21 | 城市学院 |
6 | 信息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 22 | 医学院 |
7 |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 23 | 成人教育学院 |
8 | 建筑工程学院 | 24 | 体育课部 |
9 |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 25 | 研究生院 |
10 | 化学工程学院 | 26 | 质量发展研究院 |
11 | 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 | 27 | 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 |
12 | 交通工程学院 | 28 | 云南省地方立法研究院 |
13 | 现代农业工程学院 | 29 | 云南省食品安全研究院 |
14 | 法学院 | 30 | 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 |
15 | 社会科学与马克思主义学院 | 31 | 云南金融工程研究院 |
16 | 艺术与传媒学院 | | |
教辅、服务单位 | 1 | 图书馆 | 7 | 后勤保障处 |
2 | 档案馆 | 8 | 校医院 |
3 | 工程实训中心 | 9 | 学生社区教育管理中心 |
4 | 学报编辑部 | 10 | 分析测试中心 |
5 | 教育技术与网络中心 | 11 | 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
6 | 计算中心 | 12 | 安居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