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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理工大校字〔2007〕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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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确保学校收费的合法性,促进学校的廉政建设,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收费类型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学校的各项收费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政策、法规。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需报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本专科生学费、研究生培养费、住宿费、考试费等。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学校资源,提供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科技服务、教学服务、培训费、后勤服务费、诊治费、挂号费等。
(三)代收费项目是指各单位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实施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教材费、新生体检费、卧具费、职称评审费等。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严格遵照国家和云南省规定的标准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标准,应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二章 收费机构、人员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统一领导收费工作,校长办公会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审批校内各单位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财务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校内的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对全校的收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学校收费政策、校内收费管理规范的制定。
第五条 各部门收费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部门主要领导为本部门收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各负其责。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办《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负责对各类收费票据、收费发票的购领、发放、登记、使用、保管、核销、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的各种收费应由财务人员收取。 因工作需要有收费行为而无财务人员的部门,收费工作由财务处安排财务人员办理或指定兼职收费员办理,兼职收费员由财务处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与收费单位商定。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收费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及相关单位对空白票据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章 收费立项、调整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学校各种收费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收费的审批手续由财务处统一办理。校内各单位立项或调整收费项目,必须到财务处办理立项或调整收费项目的审批手续,严禁未经审批的收费行为。每年3月第一周,为当年学校各单位立项或调整收费项目的申报周。
第十条 校内拟收费的部门应填写《昆明理工大学收费项目立项(调整)申请表》(一式四份,校长办公会、财务处、监察处、申报单位留存各一份)(申请表格式、立项详细程序及注意事项见附件1)交财务处。申请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期限、收费理由、相关领导及经办人员的签章。
第十一条 校内申报的收费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初审认为具备立项(调整)条件的,由财务处上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办理有关手续。校长办公会在审批收费立项时,申报单位、财务处要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经批准同意收费的项目,由财务处予以立项,并在《昆明理工大学部门收费登记表》(见附件 2 )上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批准时间、使用票据类型等。
第十三条 收费时使用的票据应根据收费的性质予以确定。票据的具体使用见《昆明理工大学发票收据管理办法》(昆明理工大校字[2004]19号)。
第十四条 受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应当按规定与执收单位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并使用委托单位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实施代收,受托部门须将受托协议及有关文件报财务处备案后方可收取,受托收费不得使用本校的收据代行收取。
第四章 日常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收费项目若进行集中收费的,各收费主管单位应提前10天与财务处协商收款时间,并在收款前一周报送收费所需的名单等有关资料(包括电子版数据)。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时,要在校园网、收费现场(或学校告示栏)将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批准文号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各收费部门负责人应督促并确保本单位经批准的收费及时足额收取。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收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或者坐支。各单位的收费收入应及时上交财务处。
第十九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核定收费部门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数额,各项事业性收入、支出均列入学校的财务收支预算。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条 各收费部门的领导和具体收费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违纪必究,发现有擅自立项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以及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所收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制止、限期纠正,并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严禁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产、资源从事未经批准的经营、服务和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等活动。一经发现,追究所属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乱收费行为: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确定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二)未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或者私自印刷、转让、转移、代开收费票据,或者不按规定范围使用票据的;
(三)各种收费不上交财务处统一管理而自行列支的;
(四)受托收费未使用委托单位合法票据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二十四条收费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根据性质确定处理方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费时不开具有关票据的;
(二)收费后不入账或不上缴学校财务处的;
(三)将收费收入私自或在部门领导人的授意下公款私存的。
第二十五条 收费人员及各收费部门因票据保管不善造成空白票据遗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收费实行严格的检查监督制度。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收费管理实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建立规范与治理并重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种收费接受学生、家长、教职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学校收费实行校内年度检审制度。各收费部门要在年终将当年的收费执行情况报财务处(包括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金额)。财务处、监察室、审计处每年三月下旬联合对上年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审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的各类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独立核算、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和经营实体,按国家有关经营性收费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 | 高校 收费 管理 办法 |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 2007年6月12日印发?xml:namespace> |
校对: 戴诗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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