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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理工大校字〔2012〕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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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
关于印发《预借收据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预借收据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理工大学
2012年11月20日?xml:namespace>
昆明理工大学预借收据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预借收据发票的管理,促使预借收据发票经费的及时到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和《昆明理工大学收据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财务制度规定,收据、发票视同为有价证券管理,一般是在经费到账后,给付款方开具收据或发票,原则上不允许提前预开收据或发票。
二、凡因特殊原因需要在财务部门预借收据或发票的,由借票人填写《昆明理工大学预借收据发票审批表》,经部门(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由经办人持借款审批表,科研项目需同时持科研合同到财务部门办理预借收据或发票手续。
三、部门(项目)经办人员按当次应到账经费预借,一般情况下到账经费与预借收据或发票金额一致后才能入账。
四、各类应到账经费必须按发票金额全额交到学校指定账户。
五、预借收据或发票后,资金到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到账的,部门(项目)负责人必须将收据或发票退回财务部门作废。暂无法退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确定延期时间,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若未按承诺期限到款,收据或发票又不能退回的,财务部门不再借出下一张收据或发票。
六、超过规定时间(含已办理延期的时间)资金未到账的,必要时财务部门将向付款单位发函询证。若确认付款单位已支付资金,部门(项目)负责人却将资金挪用或支付至其它单位或个人,财务部门将会同纪委监察部门追究部门(项目)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收据或发票开出后60天仍有经费不能到账的,部门(项目)负责人应将收据或发票负责追回,退回财务部门作废。否则,暂停部门(项目)经费报销,并由学校从部门(项目)负责人绩效工资中扣款冲抵未到账金额,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八、年终收据或发票必须清理入账完毕,一般不办理跨年度预借收据或发票业务,已借出收据或发票需要在下一年度到款的,原则上要求对方退回收据或发票,来年再重新办理预借手续。
九、因收据或发票遗失造成不能完整收回的,登报作废,部门(项目)负责人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昆明理工大学预借收据发票审批表
附件: 昆明理工大学预借收据发票审批表
学院(部门)(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票据种类: |
借用收据发票用途(科研合同): |
付款单位名称: |
付款单位联系电话: |
借用收据发票金额(大写): | ¥ |
本人 承诺 | 预计到款时间: 年 月 日 |
本人承诺该笔款项在规定时间内汇入学校指定账户。若经费不能及时到账,本人负责在上述时间段内,收回收据或发票原件退还财务部门。收据或发票开出60天不能到款的,暂停本部门(项目)经费报账。若违反第六、七条规定,本人愿意承担《昆明理工大学预借收据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 部门(项目)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科技处负责人签字(科研项目): 年 月 日 |
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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