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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昆理工大校字〔200994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1111日第十七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昆明理工大学

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提升我校的创新能力和科技竞争能力,学校决定设立“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为了保证项目的规范管理和经费的高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我校建设发展目标为立足点,引进、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学术、技术骨干,通过项目实施,稳定科研队伍,提高我校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促进高水平论文、论著、专利技术和科技奖励等成果的产出。

第三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人才引进专款和学科建设经费共同组成。

第四条  项目列为“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或“云南省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由科技处牵头,会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学科办、教务处、财务处,对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新获得博士学位,原则上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我校教师,均有资格申请本基金项目,已获同类项目资助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条  所申请项目应符合所属学科、团队的主要研究方向,符合国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属于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重点资助领域。

第七条  所申请项目应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明确的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项目论证充分,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人员组成合理,能够较好的结合现有研究条件。

第三章   申请立项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对应所属研究性质,填写《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或《云南省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申请人所在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向学校推荐。

第九条  人事处根据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情况,开具项目建议立项通知单,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开具项目学科建设经费配套通知单,科技处据此受理《申请书》,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校科技处会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领导小组、人事处、研究生部、教务处、财务处,对申请项目资格条件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由科技处提交专家组评审。

第十一条  针对项目的必要性、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计划进度、队伍组织、经费预算,以及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关联度,对项目进行评审,遴选出可立项项目。并择优推荐列入“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或“云南省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第十二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在全校公示,公示期(一星期)满后,申请人填写《项目任务书》,提请学校分管领导审定,通过后正式立项实施。

第十三条  未通过评审立项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但可作为校基金重点项目进行立项。

第十四条  科技处常年受理提交的项目申请书,每年度分两次(4月、9月)组织项目评审,完成项目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处负责项目的目标管理。根据项目目标要求,监督、检查项目的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学院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项目条件落实,督促项目实施,审核经费开支。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开展工作,保证项目目标的完成。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按年度以《项目任务书》中的分年度任务为依据,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科技处组织专家检查评估项目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年度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类,考评为不合格的,勒令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下发表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应同时标注“云南省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或“云南省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及“昆明理工大学引进人才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未注明的成果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在本项目支持的基础上,获得国家基金以上级别项目,或者发表A类科研论文三篇以上,或者发明专利三项授权,项目方可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以完成《任务书》要求的内容为标准,项目负责人提交总结报告和相关附件,由科技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技处、会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学科办、教务处、财务处共同组成验收工作小组,根据专家意见,确定项目验收、延期等结论,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核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学校科技处公示,公示期满三个月内,完成项目档案归档。

第二十四条  需鉴定、评估的项目,由学校提请科技厅、教育厅等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科技成果鉴定、评估办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未按时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对任务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形成总结报告报科技处,作为延期结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未按时通过验收,又不进行认真分析总结的项目,将予以通报批评,停止经费的使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科技处开具项目经费建帐通知单,财务处凭建帐通知单办理经费建帐手续。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提取管理费,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以及核定的用途、范围使用项目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云南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于20091111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

科技  引进人才△  基金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20091117印发

  校对:马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