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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昆理工大校字〔200630

 

昆明理工大学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银行账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云政发[2005]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

第三条  学校可以开立银行账户的银行包括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允许开户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学校及二级财务核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学校新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报请主管财务校长批准,方可开设。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开设

第五条  学校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学校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六条  学校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核算学校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学校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开设一个住房基金专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和单位住房基金及利息、购房补贴等资金。

第八条  学校从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账户以外的开户银行取得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因工作特殊需要,可开设必须的专用账户,用于核算学校资金,其中派出校区财务科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账户。

第十条  学校根据外币业务管理有关规定,开设一个外汇账户。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一级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二级财务核算单位可按学校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设必须的银行账户,其他各单位的资金,集中到学校统一开设的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可以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开立银行账户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发现校内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及时提请省级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填制《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一级预算单位备案:
    (
)学校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
)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名称和开户银行的。

第十五条  学校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地址变更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和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十六条  校二级财务核算单位开立、变更、撤消、年审银行账户,实行学校财务处审批同意后再上报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备案和年审制度。校内二级财务核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撤销的银行账户,应在撤销后3个工作日内填制《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一级预算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开立的专项资金账户外,学校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实行分账核算,不得单独开立账户。

第二十一条  账户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学校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资金收付和管理等情况,不得隐瞒,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每年131日之前,学校各账户开设使用部门对截止上年12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附电子文档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昆明理工大学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银行账户  管理  办法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2006429日印发

校对:段敬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