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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理工大校字〔2012〕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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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
关于印发《研究生教学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业务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xml:namespace>
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业务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昆明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预算拨款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昆理工大校字〔2012〕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学业务费使用管理,规范支出,明晰管理审批程序,更好地完成研究生的培养任务,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研究生教学业务费使用做如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学业务费用于研究生培养业务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一般教学业务费和研究生论文专项费两部分。一般教学业务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支出的教学维持费用;研究生论文专项费主要用于博士、硕士研究生为完成论文所需资料、调研和答辩的相关费用和补贴。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业务费由学校在研究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分年度划拨。其中,一般教学业务费第一年经费划拨到学院,学制年限内剩余学年经费直接划拨给导师管理;论文专项费直接划拨给导师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教学业务费核拨标准按照《昆明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预算拨款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昆理工大校字〔2012〕54号)执行。
第四条 研究生教学业务费管理原则
(一)专款专用。研究生教学业务费只能用于研究生培养相关业务的开支,不得挪为它用,杜绝谎报、多报和虚报等现象。
(二)透明公开。各学院和导师要规范经费开支,账目清晰,保证研究生教学业务费使用透明公开。
(三)规范管理。研究生教学业务费报销需严格遵循本管理办法,手续必须规范,严禁私自代领导或导师签字,否则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经费审批与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教学业务费按学院和指导教师单独立帐,专人负责。
第六条 研究生教学业务费坚持经费开支先申请,后使用。学院领导和指导教师分别对各自掌握经费进行审批,未获批准的费用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研究生一般教学业务费由学院统筹使用部分,作为本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研究生培养、教育管理组织等方面的公共性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学校的有关业务费的使用规定和财务制度。其中,用于学院招待的费用不得高于教学业务费的5%。
第八条 研究生教学业务费由导师支配部分的具体开支范围包括:复印费、资料费、分析测试费、论文版面费、专业参考书刊费、小型低值易耗品或小额仪器设备费(不含两用设备)、研究生赴外地参加学术会议、外出开展学术调研活动和专业实践活动的相关费用、聘请校外专家酬金、学位论文印刷、审阅和答辩必需的开支以及其他与研究生培养业务有关的合理支出费用。
第九条 由指导教师掌握的教学业务费报销办法执行以下规定。
(一)购买小型仪器(不含两用设备)、低耗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履行报销手续;
(二)聘请校外专家酬金,其酬金按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及学校财务处规定开支标准支付,并经研究生部分管领导批准;
(三)根据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需要,研究生每学年可报销一定数目图书资料、论文版面和打印复印费,具体由指导教师决定;
(四)研究生赴外地参加学术会议、外出调研、外出专业实践等按学校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报销;
(五)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环节中发生学位论文打印费、复印费、资料费、答辩就餐费、专家评审费和答辩专家酬金等论文答辩费用的报销,实行“经费包干”。具体标准按照学校当年财务核拨标准执行;
(六)其他与研究生培养业务有关的合理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学院主管领导及研究生指导教师要根据本规定,统筹安排,合理开支,厉行节约,以确保研究生培养工作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 | 教育 研究生 业务费△ 管理办法 通知 |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 2012年7月10日印发 |
校对:宋 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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