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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理工大校外字〔2009〕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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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昆明理工大学
学生海外交流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学生海外交流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2009年5月27日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昆明理工大学学生海外交流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和规范我校学生海外交流项目的开拓与实施,提高我校的教育国际化水平,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培养更多具有国际视野、国际经历的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海外交流项目学生,指按我校(或相关学院)与海外合作院校之间(或与国内外有关合法机构之间)的学生海外交流项目协议,派出到境外(含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学习达一个月或以上的本校学生,以下简称交流生。我校的学生海外交流项目管理,归口在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外事处予以指导。
一、我校学生海外交流经费的来源
1.国内外合作院校、合作机构按照学生海外交流项目合作协议支付我校的项目管理费、培训费、学费返还部分等经费。
2.参加交流项目的学生按规定向我校交付的项目管理费、培训费等经费。
3.海内外有关机构为支持我校学生海外交流项目提供的捐赠等经费。
二、海外交流项目学生的类型
1、学历项目交流生
(1)中外双学历(双学位)项目交流生:依据校(院)交流项目协议,我校在读学生完成本校及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教学计划全部学习内容后,可同时获得我校与境外合作院校的毕业证、学位证。其中境外合作院校的有关教学内容,一般需要按协议出国(出境)到该校学习,但也不排除根据协议在我校完成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学习内容的情况(如由对方师资来我校按对方要求实施教学等情况)。
(2)境外学历(学位)项目交流生:依据校(院)交流项目协议,我校学生就读期间或应届毕业后,前往境外合作院校攻读同层次或更高层次学历或学位,完成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教学计划有关学习内容后,获得境外合作院校的相应毕业证、学位证,但不再取得我校的毕业证、学位证。少数情况下,根据协议,也不排除在我校完成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教学计划有关学习内容的情况(如由对方师资来我校按对方要求实施教学等情况)。此类项目的学生既包括我校的计划内学生,也可包括我校为国际交流项目招收的非计划内学生。
2、非学历项目短期交流生:
依据校(院)交流项目协议,我校在读学生参加短期国际交流项目,到境外合作院校短期学习部分课程并获得我校承认相应的境外学习成绩、学分,学习期满后立即返回我校继续就读,按规定完成学习后获得我校毕业证、学位证,但不能取得境外合作院校的毕业证、学位证。此类交流生在境外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我校学生海外交流经费的管理
1.来自具体的学生海外交流项目的经费,经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按有关交流项目协议核定后,一律首先交入在我校财务处开设的学生海外交流经费专门账户,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在财务处监督与管理下按财务规定用于相应海外交流项目。
2.不针对具体交流项目的我校学生海外交流经费(如同时面向学校各类学生海外交流项目的有关捐赠、专款等),也必须首先全部归入在财务处开设的上述专门账户,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在财务处监督与管理下按财务规定用于扶持有关各类学生海外交流项目。
3.从具体的学生海外交流项目产生的经费,到帐后按以下方案进行分配和开支管理
(1)40%作为海外交流项目奖励经费,用于奖励我校学生参与海外交流项目,扩大学生国际交流交流生规模,促进学生国际交流工作良性发展。部分经费可用于奖励在学生海外交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我校先进个人与先进集体。经费的具体管理与使用,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后按程序报学校批准实施。
(2)60%作为学生海外交流项目管理费,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在财务处监督下按规定管理与使用,主要用于开展项目宣传与咨询,学生选拔,组织有关项目的出国前培训,新项目开拓,项目联系及项目差旅支出,协调校内相关部门进行本、专科(含预科)教务管理、研究生培养管理、以及为海外前来我校交流的留学生学生提供经费资助等,以保障交流项目的可持续性。剩余经费可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按统筹收入开支。
(3)以上分配比例暂定试行3年,到2012年9月新学期开学后应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重新按程序报请学校审定适当比例。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发布前我校与海外合作院校近年来已经开展的学生海外交流项目所产生经费,纳入本办法管理。
五、本办法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与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主题词: | 财政 外事 经费 管理 通知 |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 2009年7月8日印发?xml:namespace> |
校对:周常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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