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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理工大校字〔2012〕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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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
关于印发《收据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收据发票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理工大学
2012年11月14日?xml:namespace>
昆明理工大学收据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据发票的统一管理,严格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账,保证学校各项事业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国家和地方的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据是指学校统一向财政部门领购的收据;发票是指学校统一向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部、处、室、管、中心及直属部门。
第二章 收据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目前我校使用的财政收据和税务发票共两大类四种。分别适用不同的业务范围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混用串用。
(一)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适用于《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规定项目及标准的收费业务。
(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不构成学校收入的各类暂收和代收业务。
1、暂收业务。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代收业务。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电话费等。
3、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学校收入的业务。
4、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学校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业务。
(三)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社会捐赠收据”,适用于学校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无偿捐赠业务。
(四)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云南省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学校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的服务性收费业务。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性收费业务。
第三章 收据发票的管理和领用
第五条 学校收据发票的领用、核销实行“分级管理、层层核销”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据发票的一级管理部门,设专职收据发票管理人员,负责收据发票的购买、发放、缴销、年检、报表等工作。指导本级财务核算科室和二级部门正确使用各类收据发票,定期检查收据发票的使用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各部门领用、保管、缴销收据发票应指派专人负责。收据发票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收据发票,防止遗失,不得将收据发票转借他人使用。收据发票管理人员的变更,应做好清理、移交工作,并书面通知上级收据发票管理部门。
第七条 收据发票实行限量领用,根据使用部门的具体情况,核定其每次领用收据发票的数量。使用过的收据发票应及时缴回核销,交旧、验旧、领新。
第八条 收据发票和印章不能由同一个人保管。
第四章 收据发票的使用
第九条 收据发票领用单位应在使用收据发票前,首先应将收据发票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入册,同时认真核查收据发票,发现缺份、少联、错号等,应立即退回收据发票管理部门。
第十条 收据发票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负有审查收费行为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责任,对用途不明、标准不符、内容不实的缴费交款行为应拒绝开票并及时报告收据发票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收据发票,收据发票应按编号顺序填列,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变更或者扩大收据发票的使用范围,禁止将印鉴齐全的空白收据交给他人委托收款。
第十二条 开具收据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写明交费单位(或个人)名称、收费项目、收款方式、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姓名等各项要素,不得涂改、撕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收据联或发票联加盖发票(财务)专用章。按照收据发票上注明的各联次的用途使用,不得混淆联次使用。
第十三条 如果收据发票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对于开错的收据发票应当加盖“作废”戳记,并重新开具收据发票。“作废”的收据发票,必须妥善保管全部联次,以备查核。
第十四条 使用机打收据发票,打印的内容一律不得手工涂改,否则视为作废发票。
第五章 收据发票的缴销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用的收据发票使用完毕,应及时到票据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当年未使用完的收据发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办理清退或留用手续。
第十六条 收据发票领用人应认真填写待核销收据发票的封面,将收据发票使用的单位名称、收费金额、收款证明所在的收据发票册号、起止号码、作废张数、作废编码及开票人签名等内容在收据封面上填写清楚。
第十七条 办理核销手续时,收据发票管理人员应认真核对发票所填内容与领用时注明的内容是否相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缴纳有关款项,实际交纳款项与收据发票存根是否一致,经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 收据发票如有丢失,各票据使用单位须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书面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收据报财政部门、发票报税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收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收据,由财务处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票据检验核准后组织销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对校内各单位收据发票的使用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收费标准使用收据发票的;
(二)伪造、变造、转借、转让、买卖、涂改、撕毁收据发票的;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拆本使用收据发票的;
(四)擅自销毁收据发票存根的;
(五)无收据发票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收据发票收费的;
(六)遗失收据发票的;
(七)互相借用、转让、代开发票;
(八)拒绝或者阻碍财务部门进行收据发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不按规定取得、使用和保管收据发票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昆明理工大学发票收据管理办法》(昆理工校字〔2004〕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