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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理工大校学字〔200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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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
(学工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校学生工作发展的新形势,使我校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学工专项)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专项基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学生工作研究“提素质,促工作”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经费单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及“目标与过程并重”的原则,明确“项目管理人”负责校基金学生工作专项研究课题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工作专项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检查、验收等工作的日常具体事务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根据学生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拟定研究方向(内容)、目标、形式、条件和要求,报经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启动学生工作研究专项基金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五条 项目申报人根据要求,选题、组队,并填写《昆明理工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学工专项)申报书》。
第六条 项目管理人对《申报书》进行初审,符合资格和要求的申报项目提交专家组进行立项评审。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专家组对初审合格的申报书进行立项评审。立项评审采取“函审”和“合议”两个阶段进行。对同意立项资助需进一步完善的项目,在专家组中指定专人负责提出具体的建议。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项目评审的基本要求:
⑴课题应注重理论的实践化或构建实践的理论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⑵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⑶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⑷申请经费合理。
第八条 同意立项资助的项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对公示项目有异义的,由项目管理人负责答复或处理;公示无异义后,报请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九条 批准立项资助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昆明理工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学工专项)计划任务书》(一式两份),并与项目管理人双方签字后启动项目研究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项目管理人将立项资助项目的基本信息以报表的形式报科技处备案,纳入校基金项目管理,同时报财务处备用。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基金的开支范围是:
⑴资料费:图书、期刊的购买或数字图书、数字期刊信息使用费;
⑵材料费:必要的材料购置费;
⑶调研费:外出调研差旅费;
⑷劳务费:聘用学生参与调查、数据统计等工作需要支付的报酬;
⑸印制费:打印、复印及装订费;
⑹会务费:必要的研讨活动场地使用费;
⑺版面费:本项目实施中发表论文所需的费用。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餐费、娱乐消费、电话费或其它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开支,也不得向项目组成员发放现金。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允许开支的范围内按计划使用项目经费。项目经费报销的程序是:
⑴项目负责人填报财务报帐表单并签名;
⑵项目管理人审查同意后签字,并在《项目经费使用登记表》上做好记录;
⑶报送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五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的中期应组织“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一般在项目完成时间过半进行,项目负责人按照关于组织中期检查的要求,如实填报《昆明理工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学工专项)中期检查报表》。检查的内容包括:
⑴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进行工作,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⑵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课题。在不违背原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昆明理工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学工专项)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申报审批。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包括:
⑴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⑵延期(不超过1年);
⑶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⑷改变成果形式;
⑸自行中止项目;
⑹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五条 对不能按《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进行的项目,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给予该项目“停止经费支持,终止研究”的处理。
第六章 成果鉴定、验收与结项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项目研究结束时,组织“结题验收”。结题验收的程序是:
⑴项目负责人根据结题验收的内容、形式、要求和规定时限提交《昆明理工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学工专项)验收报告》及相关成果原件(或复印件)。
⑵专家组进行结题验收评审。
专家组对申请验收项目,可决定是否同意结题;对未完成项目,可决定终止研究、同意延期、或同意延期并追加经费;对结题的项目,可进行优秀成果推荐。
⑶选择部分优秀项目,组织“成果鉴定公开答辩会”。除答辩专家外,应组织包括学生工作队伍人员在内的相关人员参会,以便交流。
第十七条 成果出版、发表时须注明“昆明理工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学工专项)”。
第十八条 在结题验收的基础上,学校对优秀项目的研究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并选编优秀研究成果出版《专辑》。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相关部门和各学院要结合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在学生工作实践中推广应用优秀研究成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 科研 学生工作 项目 管理 办法 |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 2009年4月24日印发?xml:namespace> |
校对:李瑞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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