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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基建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昆理工大〔2000〕办字 第35

昆明理工大学基建经费的管理与实施,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基建经费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基建工作与基建财务分开的规定,为了管好、用好学校的基建经费,最大限度的发挥基本建设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 管理原则

    第一条  基建经费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基建经费的拨入与使用分项目进行管理。上级拨入经费形成的工程节余资金,应先纳入学校自筹基建经费管理,不得以某项工程的资金节余直接冲抵另外工程项目的资金缺口。

    第二条  基建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管理。对投资未落实的基建项目工程不予拨付,特殊情况需调用其它工程的建设资金时,必须专题报告,经校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调用并需按时筹集归还。

    二、 经费来源

    第三条  基建拨款含省计委、省财政厅行文、省教委下拨的年度计划投资,包括中央补助、世行配套资金、征地资金及大型修缮、更新改造等专款。

    第四条  学校自筹基建经费,包括部门投入、外单位赞助、银行贷款等。

    第五条  教职工个人集资建房款。

    第六条  上级拨入经费形成的基建工程节余、多年形成的应付未付款(呆帐),在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视为学校自筹基建经费。

    第七条  其他属于基本建设范畴的经费来源。

    三、  账户管理

    第八条  省计委、省财政厅行文,省教委下拨年度计划投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基本建设拨款户”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专款、学校自筹基建款、个人集资建房款均在“上级拨入资金户”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条   其它专户管理:征地专款、学校与外单位联营工程、经批准进行的自营工程等,视需要另行专户管理。

    四、 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一切基建工程均要有立项批文(含学校自建小型工程、校内各部门的修建工程要有学校同意建设的批复)、预算、合同。对无批文(或批复)、无预算、无合同的付款申请,财务处不予受理。财务、审计部门要参与项目议标及合同审定,对无审计部门签章的基建合同财务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基建处根据基建经费到位情况按季度向财务处提供基建资金使用计划,经主管基建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审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的拨付:在接到合同正本后十天内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月报及甲方代表、基建处长签署的意见,及学校审定后的计划,经财务处审核后,视实际完成工作量及资金情况经主管基建校领导批准后予以拨付。财务人员要经常深入工地,了解各项工程的进度情况,工程进度款拨到预算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即停止拨付。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和甲方签证(需报学校审定)增加的工程款拨付需严格把关,视情况按有关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工程尾款的拨付:根据有权进行审计的机关审核后的竣工工程决算书、交付使用固定资产表,视资金情况进行拨付。财务人员要参与竣工工程的验收,掌握竣工工程的质量情况,严格按合同条款对质量、工期等进行奖罚,对保修金进行扣留,对施工用水、电费等校内其他部门的往来款进行代扣,并办理竣工工程的财务交付手续。

    第十七条  进入“待摊投资”的费用报销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八条  基建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编制报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 附则

    第十九条  财务处和基建处要相互配合,管好、用好学校基建投资。某项经费支付发生意见分歧时,由主管基建与财务的校领导协调。对于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从20001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