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昆理工大校字〔2007〕31号 |

|
昆明理工大学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印发《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会[2000]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文的通知,高等学校应对二级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实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到位、运行有效、服务优质”的财务管理目标。为此,逐步在校内二级核算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会计委派制的范围
1、学校对校内设有二级财务的会计主管实行委派制。今后,
学校新成立单位(部门),需设立二级财务机构,其主办会计(或财务部门负责人)均由校财务处委派。
2、独立经营实体财务管理部门的出纳人员可实行聘用制,由单位推荐人选,报校财务处确认后聘任(聘用)。
二、委派程序
1、委派会计人员的建议名单、委派职务的聘用,按学校有关干部管理程序办理。
2、财务处向委派会计人员颁发《昆明理工大学会计委派证》。委派会计人员接到委派或轮岗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移交完工作,持证到新受派单位报到。
三、委派会计主管的任职条件
1、持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发的《会计证》;具有会计师及其以上职称。
2、较系统地掌握党和国家的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制度、规定,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理论水平,能结合本单位经济业务,拟定本单位的财务制度,设计本单位的会计流程,制定工作计划、规划,并对本 单位所涉及的业务做出解释,能够对本单位的会计进行业务培训。
3、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办事公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身体健康;
5、受派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能在该单位任职。
四、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
1、委派会计人员的行政关系隶属于财务处。
2、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每轮期限为二至三年。
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轮岗。委派会计人员委派期满后,按新聘用的岗位享受相应的待遇。
3、委派会计人员原有的干部、工人身份及事业编制、企业编制和集体所有制编制的身份不变。
4、财务处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业绩考核、职称晋升及其它业务管理工作。
5、受派单位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劳动纪律、具体业务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6、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调动和职务任免,必须经财务处批准或提议后,才能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五、委派会计人员的权利与职责
(一)权利
1、委派会计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政策,遵守学校的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2、委派会计人员应参加受派单位的财经工作及重大发展事项的讨论和决策,及时向学校报告受委派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
3、委派会计人员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拒绝,有权向财务处及学校监督部门反映,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二)职责
1、委派会计人员代表学校财务部门管理被委派单位的会计行为和经济活动,向学校负责。日常业务上接受被委派单位的领导,通过会计核算参与被委派单位的内部管理与监督。
2、依法建帐、规范核算,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加强收入管理,严格票据使用,杜绝帐外资金存在。
4、严格执行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和本单位的预算,控制支出,不得随意扩大或变更支出范围。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种费用。
5、按时编制上报各类报表,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
6、监督所在单位国有资产运行的安全和完整。
7、委派会计人员必须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受派单位的教学、科研工作和教职工提供优质服务,并能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核算业务,接受受派单位的监督。
8、委派会计主管应结合受派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
六、委派会计人员的待遇
1、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基础津贴和特殊津贴由学校直接发放。自付工资的受派单位在年底要如数返还学校。
2、委派会计人员不再享受受派单位的其它任何待遇,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
七、奖惩
每年,财务处与受派单位负责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后,对考核优秀者进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进行岗位调整或取消受委派资格,对违纪违规者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xml:namespace>
主题词: | 财政 会计 委派 办法 |
抄送: | 财政厅会计处、教育厅计财处 |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 2007年5月14日印发 |
校对:向丽玲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