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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理工大校字〔2005〕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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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
(试行)
仪器设备采购与管理是昆明理工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做好采购前的可行性论证、采购过程的组织管理、到货后的安装、调试、验收、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昆明理工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昆明理工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昆明理工大学实验教学设备大宗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凡使用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应该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提倡顾全大局和团结协作精神,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效益。
第二条 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工作归口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各院、系应确定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归口管理本单位的设备购置工作。
二、可行性论证与审批
第三条 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均应通过可行性论证,论证工作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
第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按学科建设方案,根据学科建设实际需要编制《昆明理工大学“重点学科建设”实验室平台建设项目申请书》(附件I),逐台填写《昆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卡》(附件II)一式三份,先由学院审核,学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实验室管理处整理汇总,经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后,上报校长办公会最终进行审批。
第五条 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委员会负责审议项目申报单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重点评议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与学校本科教学的关系,大型、精密、贵重设备的配置、投资等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管理人员及管理办法、安置地点落实与否,水、电、气等是否配套,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一并上报校长办公会。
第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若有重大修改,须重新论证,并按立项程序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条 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仪器设备购置中单价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须有单独的论证报告。
三、设备购置的组织
第八条 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批准的《昆明理工大学“重点学科建设”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严格按《昆明理工大学实验教学设备大宗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进行设备购置。对于无法进行招标的项目,须向校纪委请示并说明原因,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项目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约合1万美元)及其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组织谈判小组。一般应由校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实验室管理处专职人员和项目单位专家共同组成谈判小组,负责项目设备的技术和商务谈判。
第十条 谈判结果的审定。通常由实验室管理处和项目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谈判结果。重大项目须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由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签定国内订货合同;委托资信可靠的外贸公司签定外贸代理合同。
第十二条 进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要出国考察或技术培训的,必须在签约前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与外商洽谈出国考察或技术培训事项。
四、免税、报关
第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处归口负责审核并组织办理进口设备的进口许可证和免税申报工作。免税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移出学校。需要移出学校时,必须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实验室管理处向海关进行申报,待海关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进口货物的报关、清关等工作。
五、安装、验收、索赔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于仪器设备到货前准备好安装运行条件,包括房屋、水、电等。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通常应在订货合同的索赔期(设备到港后的90天内)终止前20天全面完成验收工作,包括:开箱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逐项测试技术指标、签署验收报告等。凡是数量、质量或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验收单位应及时报实验室管理处,并准备索赔资料。
第十七条 经过验收发现问题,需要向厂商索赔的,分两种情况:
1、通过国家商检部门出证向外商索赔的,必须于索赔期终止前20天,将索赔文件报实验室管理处,由该处对外交涉;
2、直接与厂商协商解决的,必须由供、需双方代表签署备忘录、协议书等文件,并交实验室管理处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验收工作完成后要形成完整的档案,主要包括;
1、申请购置的批件(或其复印件)、合同复印件、装箱单及清点记录、表观检查记录、图片、产品说明书及随设备到达的全部技术资料;
2、技术验收记录和技术验收报告;
3、商检、索赔过程中的文书资料;
4、验收工作的最终报告和正式签署的其它验收文件。
单价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技术文件,按校档案馆要求归档,由学校档案馆保存;其余档案存项目单位。
六、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昆明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建帐手续。
第二十条 所有仪器设备,应积极实行“协作共用”、“专管共用”等开放措施,为本科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应坚持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维修记录,提高设备利用率。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玩忽职守人员要严肃处理。
1、校、院机关工作人员扯皮拖拉,影响工作进度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经办人员和有关单位领导责任;
2、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3、验收把关不严,过了索赔期而仪器设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并且无法弥补的,要追究验收小组的责任,项目单位领导要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 | 学科 仪器设备 购置 管理 办法 |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 2005年9月30日印发 |
校对:杨宏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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