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
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文件的通知
云财非税〔2013〕19号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财政票据的组成部分,是单位开展财务活动的财务凭证,适用于单位之间、单位内部及单位与个人发生暂收暂付结算业务时开具的专用凭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支出报销凭证使用。
二、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单位业务需要,制定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使用项目表》(见附件2),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使用项目进行了归类,确定了项目名称。其中,通用项目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专用项目适用于特定单位。符合管理规定的往来业务,直接选择使用项目填列,不再申报审批。
单位有特定需要,新增使用项目的,应填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申请表(见附件3),经同级财政、税务门批准后使用。
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单位,原录入的往来项目与管理规定不符的,应停止使用,并从系统中进行相应调整。
三、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餐饮业务收费、对外服务设施收取的住宿费;
(二)工程、服务项目承包收取的承包费;
(三)非公益项目合作经费、课题费;
(四)非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审批的考试考务费、项目评审论证费;
(五)国有资产处置、残值收入;
以上项目应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六)单位内部资金划拨,直接使用银行结算凭证入帐;
(七)单位内部差旅费借支、共用物品损坏赔偿费,使用单位财务收据入帐。
四、各州(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细化资金往来项目,以满足单位业务需要。要认真贯彻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的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规范资金往来票据使用行为。
附件: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
2.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申请表
3.《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使用项目表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
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综[2013]5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10年,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概念、使用对象、适用范围、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有效防治了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单位反映,针对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付款单位往往需要收款单位提供票据。同时,也存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财综〔2010〕111号文件的规定,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财综〔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四、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综〔2010〕1号、财综〔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结合管理实际,进一步细化可否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便于用票单位执行。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的认识和理解。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乱收滥支行为,切实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财综〔2012〕104号)要求,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实行票据印制、发放、使用、保管、检查核销、销毁的全程监管,切实改进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手段,提高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水平。各用票单位要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管好用好财政票据。
财政部
2013年5月14日
附件2.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
使用申请表
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
| | 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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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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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 票据专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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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项目
| | 使用项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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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审查意见:
年月日
| 财政部门审查意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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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第一联:财政部门存;
第二联:税务部门存;
第三联:单位留存。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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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使用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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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类
| 通用项目
| 专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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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专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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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收个人项目
| 水费
| 教材费
| 学校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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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
| 学生活动费
| 学校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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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费
| 军训费
| 学校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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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费
| 校园卡制作费
| 学校专用
|
电话费
| 校园卡押金
| 学校专用
|
报刊征订费
| 校园卡冲值款
| 学校专用
|
党费
| 火车优惠卡制作费
| 学校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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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费
| 留学生费用
| 学校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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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费
| 体检费
| 学校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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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互助金
| 疫苗费
| 学校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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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费
| 保险费
| 学校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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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工本费
| 实习费
| 学校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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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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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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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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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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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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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制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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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文体等活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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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之间往来项目
| 押金
| 采矿权保证金
| 国土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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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 探矿权保证金
| 国土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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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 采矿权价款保证金
| 国土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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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库集中支付财政性资金
| 探矿权价款保证金
| 国土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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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项目款
| 交通事故预付赔款
| 交通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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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项目协作经费
| 车辆通行费预收款
| 交通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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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项目课题费
| 年检公告费
| 注协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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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工作经费
| 外事组团预收款
| 政府外办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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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保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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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清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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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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